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業務指引(2014 年修訂)
(2014年8月11日 深證會[2014]7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業務,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設立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管計劃”)并擔任管理人(以下統稱“管理人”),申請資管計劃份額在本所轉讓的,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資管計劃份額在本所轉讓,并不表明本所對資管計劃的投資風險或收益作出判斷或保證。資管計劃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四條 資管計劃的登記、托管、結算等業務,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或者本所認可的機構按照其規則辦理。
第二章 轉讓申請
第五條 管理人申請資管計劃份額在本所轉讓,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資產管理計劃信息申報表;
(三)資產管理計劃核準文件或者備案完成證明文件;
(四)資產管理合同;
(五)登記托管文件;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申請文件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條 本所同意提供轉讓服務的,與管理人簽訂轉讓服務協議。
第八條 資管計劃展期且份額擬繼續在本所轉讓的,管理人應當于資管計劃到期前一個月向本所提交展期相關材料及繼續提供轉讓服務的申請。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可以暫停提供轉讓服務。相關情形消除后,本所可以視情況恢復提供轉讓服務:
(一)資管計劃出現重大異常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相關規定;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可以終止提供轉讓服務:
(一)管理人向本所申請終止轉讓服務;
(二)資管計劃存續期屆滿且未展期;
(三)依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提前終止;
(四)嚴重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相關規定;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轉讓服務
第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建立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確保參與轉讓的客戶、單個客戶的參與金額和單只資管計劃持有人數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客戶通過轉讓首次參與資管計劃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簽署資產管理合同和風險揭示書,未簽署的不得參與。
第十三條 資管計劃份額的轉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
第十四條 資管計劃單筆申報最小數量應為 1000 份;申報數量最小變動單位為 1 份;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 0.001 元人民幣。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申報數量或其最小變動單位、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轉讓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賬戶號碼、證券代碼、數量、價格等。
第十六條 本所對符合條件的轉讓申報進行成交確認。確認后,轉讓生效。
第十七條 資管計劃份額的轉讓可以當日回轉。
第十八條 管理人應當確保參與轉讓的客戶持有足額的資金或者份額。符合本指引達成的轉讓,轉讓雙方必須承認轉讓結果,并履行交收義務。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客戶披露與轉讓相關的信息。
第二十條 管理人、托管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資管計劃的信息披露職責。
第二十一條 本所暫停、恢復、終止提供轉讓服務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客戶披露該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本所可以通過本所網站等渠道,披露提供轉讓服務的資管計劃相關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所對資管計劃轉讓收取轉讓經手費,收費標準為 100萬以下每筆 0.1 元人民幣,超過 100 萬的每筆 10 元人民幣。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所稱“以下”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申請為其產品提供轉讓服務的,參照適用本指引。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業務指引》(深證會〔2013〕78 號)同時廢止。
新聞來源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原文鏈接:http://www.amac.org.cn/governmentrules/zcgz_zlgz/zlgz_zcgl_zh/201912/t20191222_3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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