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舉報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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