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價格鑒證師考試價格政策法規講義第三章政府制定價格的權限、范圍和依據,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 的全面了解2012年價格鑒證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一)政府制定價格的權限、范圍和依據
1.政府制定價格的含義
政府制定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2.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適用范圍
《價格法》第18條將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適用范圍限于五類商品和服務價格:第一類是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第二類是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第三類是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第四類是重要的公用事業;第五類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務。
《價格法》第19條規定,政府制定價格的具體品種范圍由《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確定。
3.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定價依據
《價格法》第21條規定:“制定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4.政府定價目錄
《價格法》規定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要應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我國政府定價目錄分為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
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制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價格法》。
例題3-3(單選)根據《價格法》,政府指導價及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應以( )為依據
A.中央和地方成本監審目錄 B.中央和地方政府具體規定
C.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 D.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答案:C
中央定價目錄規定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定價權限、定價范圍、定價方式和定價內容。
答案:C
(二)政府價格決策制度
1.政府制定價格的基本程序
根據《價格法》,國家計委制定了《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試行)》,對政府制定價格的基本程序作了規定,包括受理申請、初步審查、調查、集體商議、價格公告、跟蹤監測和定期審查。
2.價格決策聽證制度
《價格法》第23條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3.政府價格決策集體審議制度
集體審議可采取審價委員會審議、司長辦公室審議或其他形式。
4.專家評審價格制度
專家評審的形式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成本復雜或分類制定或調整價格的項目,可以采取組建專家組的形式進行評審,其他項目可以采取召開專家評審會或由有關專家分別提出評審意見的形式進行評審。
(三)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
1.成本監審的含義
2.政府定價成本與企業會計成本的聯系與區別
企業會計成本與政府定價成本之間存在密不可分的聯系:其一,企業會計成本是政府定價成本的基礎,政府定價成本包含的內容一般不能超出企業會計制度和財務準則所允許的范圍。其二,政府定價成本和企業會計成本核算的基礎是一致的,都是以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為基礎,按照不同的核算要求得到不同的結果。但政府定價成本又與企業會計成本存在較大差別,主要體現在:成本核算目的不同;成本核算基礎不同;成本歸集方法不同;成本核算方法不同;成本性質不同;成本水平不同;成本補償方式不同。
3.成本監審工作制度
4.成本監審的原則和方法
(四)價格總水平調控
1.價格總水平調控手段
(1)經濟調控手段:主要有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重要商品儲備、價格調節基金等。
(2)法律調控手段
(3)行政調控手段:主要有:對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調價備案制度以及集中定價權限和凍結價格。
2.價格監測分析
熟悉價格監測分析工作的內容和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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