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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價格鑒證師考試輔導:刑事訴訟的程序
2、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上訴或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減刑審理的程序。(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審查,通過開庭或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的處理結果:
第一,原判決正確,應維持原判,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
第二,原判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應改判;
第三,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第四,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審的判決和裁定,為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3、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適用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
①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②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法院核準。高級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發回重新審判。
③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法院核準。
④高級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法院核準。
⑤最高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法院復核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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