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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價格鑒定復核裁定的原因及對策
價格鑒定工作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它直接服務于司法和行政執(zhí)法,政策性強、專業(yè)性強,利害關系大,時限要求高,鑒定難度大和工作風險大。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價格鑒定人員業(yè)務素質和專業(yè)技能較差,導致價格鑒定結論不合理或失實,造成復核。現對價格鑒定工作中出現復核的原因及解決辦法進行分析,供大家參考。
價格鑒定復核的原因
價格鑒定復核裁定是委托方對受托方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提出異議,要求具有復核裁定權的價格鑒證機構對其價格鑒證結論進行復核裁定的行為。
在具體工作中,以下情況是造成價格鑒定復核的主要原因。
(一)實體形態(tài)的差別造成復核。有些物品在實物查驗時僅憑外觀是看不出其具體使用狀況的,委托方沒有提供相關材料,我們也沒有進行調查了解,因而鑒定價格與實際價格出現差距,造成復核。如某公安機關委托××價格認證中心對被盜的通訊電纜進行價格鑒定。委托書中只填寫對××米、某型號的通訊電纜進行價格鑒定,并提供1米電纜實物。××價格認證中心根據委托,按照提供的實物,認定標的物成新率為80,出具了價格鑒定結論。送達后,犯罪嫌疑人對此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核裁定。理由是:該通訊電纜為犯罪嫌疑人在某通訊公司倉庫盜竊,為廢舊電纜。從而發(fā)生復核問題。其主要兩個原因,一是委托內容不詳實,沒有將標的物的實體狀況說清楚;二是價格鑒定人員了解標的物的實體狀況不全面,沒有認真審核委托事項和內容。
(二)委托內容的差別造成復核。這一問題主要體現在被損壞物品的價格鑒定案件中。如委托機關委托內容是5項,但我們在實際現場查驗時,看到的是8項。無論是按照5項或8項都有可能造成復核。
(三)標的物價格的差別造成復核。
1、采集信息不準。價格鑒定人員在市場調查時,往往根據商家標價或商家報價進行,但實際上這種價格不實,存在“水分”,有時與實際成交價格相差很大。如裝修材料,報價與實際成交價能相差一倍,甚至更多。
2、采集渠道差異。對存在多種形式的價格中,委托方又沒有明確采用何種價格形式,因此造成價格差異,引起復核。如在車輛損失價格鑒定中,正廠件價格與副廠件價格差別很大。
3、價格調查對象錯誤。如委托方委托的是市場銷售價格,而我們調查的對象是生產廠家或批發(fā)商,因而造成鑒定價格不準確,引起復核。
(四)鑒定方法不當造成復核。
1、使用簡單的理論計算方法。在具體的價格鑒定工作中,應根據被鑒定物品的特性選用正確的計算方法,不能單純用理論計算。如電子產品(手機、計算機)、機器設備等。電子產品更新?lián)Q代快,使用簡單的年限折舊方法計算,價格偏高。沒有充分考慮其市場實際價格,造成價格差異并引起復核。
2、三種貶值因素考慮的少。在對車輛的價格鑒定中,除考慮車輛的性能、使用情況、折舊年限外,應充分考慮其經濟性、實體性、功能性貶值因素,否則容易引起異議,造成復核。
3、鑒定方法不正確。根據不同的標的物,不同的特性,不同的鑒定目的,選擇不同的鑒定方法。鑒定方法選擇不正確,其鑒定結論也必然不正確,造成復核。
(五)使用證據不當造成復核。在辦理專業(yè)性、業(yè)務性強的鑒定業(yè)務時,我們不能憑自己的判斷或采納單方意見,應有合法專業(yè)部門出具的技術報告,否則,容易造成復核。如房屋的損壞、煙草、金銀珠寶、字畫等價格鑒定。
(六)對價格鑒定政策、程序的誤解造成復核。如對房屋的價格鑒定,我們根據委托目的,按照房屋的結構、用料、所處位置、使用狀況及使用年限鑒定其價格,而當事人按照政府拆遷補償計算,由此出現了兩種價格,由于對價格鑒定政策和程序的理解錯誤,造成了復核。
(七)價格形式不明確造成復核。委托中只有對××物品進行價格鑒定,未明確價格形式,是批發(fā)環(huán)節(jié)、零售環(huán)節(jié)或生產環(huán)節(jié),還是成本價、批發(fā)價、市場價、收益價或處置價。價格形式不同,所鑒定的價格也不同。如××縣法院委托××縣價格認證中心對大蒜價格進行鑒定,委托內容為對合同糾紛中2008年3月底、直徑5.5公分的大蒜價格進行鑒定。××縣價格認證中心根據委托,按照市場中等價格作出了鑒定結論。送達后,一方當事人對此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核裁定。理由是:價格偏高,不應按照市場價格鑒定,應按大蒜的出庫價格進行鑒定。由于委托方沒有明確具體的價格形式,因而造成價格差別,引起復核。其原因一是委托內容不詳實,沒有將標的物的價格形式說清楚;二是價格鑒定人員沒有認真審核委托事項和內容,對價格形式的不確定,沒有按規(guī)定要求讓委托方填寫、說明。
(八)價格鑒定程序的失誤造成復核。因對價格鑒定委托審核不嚴、鑒定結論中標的物描述不準確、引用法律法規(guī)不恰當、采用方法不正確,聲明、限制條款不清楚和文書制作不規(guī)范,測算不認真、前后數據不吻合等。如:結論中采用市場法、成本法,而鑒定過程中則敘述是經過專家咨詢;引用廢止的法規(guī)、文件及文書中出現錯別字、計算錯誤等。
(九)現場查勘不細致造成復核。有的價格鑒定人員在現場查勘中敷衍塞責,馬虎了事,對標的物基本狀況或使用情況不進行細致的查勘,對委托書中有關價格鑒證標的資料不進行核實,委托書填寫內容與實際物品狀態(tài)不一致,造成價格鑒定結論失實,引起復核。
(十)作風不廉潔造成復核。有的價格鑒定人員為謀求不正當利益,違反職業(yè)道德,不遵守客觀公正原則,任由委托方或當事人擺布,投其所好,或礙于人情和權力,出具失實價格鑒定結論,造成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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