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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價格鑒證師考試: 照相器材價格鑒定
一、估價標的物
1.Canon牌照相機機身(EOS—5)1架;
2.Canon牌照相機鏡頭(35—135mm、1:4—5.6)1個。
二、估價基準日
1993年12月。
三、估價依據
1.京價(事)[1995]第108號文件;
2.市場調查資料。
四、估價方法和過程
根據估價標的物的特點,決定采用成本法進行計算。
接受委托后,估價人員于1997年12月5日對上述物品進行了實物勘驗。根據委托方證明,估價標的物在估價基準日為全新,因此不考慮其折舊因素。隨后調查了估價基準日銷售價格情況。估價基準日估價標的物當地沒有銷售,因此參照國際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并考慮不同國家與我國關稅的差異,計算得出估價標的物價值分別為:Canon牌照相機(EOS—5)機身6100元;Canon牌照相機(35—135mm、1:4—5.6)鏡頭3300元。據此得出估價標的物價值9400元。
五、估價結論
估價標的物估價基準日價值9400元(玖仟肆佰元整)。
范例解析:本例所涉及的照相機和照相機鏡頭為進口產品,經市場調查,本地區無同規格產品比照(委托方無法提供購買憑據),按當時國際市場價格,并對比關稅差異,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外幣賣出價格估價。對于本地區或國家沒有銷售的產品,可以參照同等可比產品在國外銷售價格,并考慮其品牌、性能的差別進行估價。但在報告中應注意將搜集到的國外同品種、規格的產品的市場價格,進口、關稅率以及有關資料列出,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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