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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機動車的價格鑒定(成本法)
1. 鑒定過程中,首先需要審核鑒定車輛的手續是否完備,有完備的手續車輛才能夠在市場上正常交易,為鑒定提供依據。
2. 鑒定中提及購置日期,未提及初次登記日期,有誤,因為不提及初次登記日期,無法進行年限的計算。
3. 鑒定過程未提及對車輛使用性質的明確,未說明是營運車輛還是非營運車輛,影響了之后對報廢年限的確定。具體標準參考案例四。
4. 鑒定方法的選擇本來首選市場法,但是此處了解到天籟EQ7230屬于已經停產的車型,市場占有率不高,二手市場交易案例不充分,所以不能采用市場法,只能采用成本法。
5. 成本法的計算中需要重置成本的價格,教材上出現了兩個價格,分別為26.28和25.98,其中26.98是委托方提供的購置發票的價格,這個不可以,因為重置成本應該以市場平均的價格為依據,而不是購置價。由于天籟EQ7230已停產,2.5L新天籟的價格有市場平均價,經過修正,即25.98*(1-10%),這個價格可以運用為重置成本。
6. 已使用時間定為39個月有誤,因為它的計算是以購買日至鑒定基準日來算的。
7. 綜合成新率在這里綜合考慮了年限和實物的保管狀況,確定了22%的正常貶值率和10%的非正常貶值率。
8. 限定條件中提出的結論是假定鑒定基準日和勘驗日的車輛狀況一致提出的,并且未考慮車輛的罰款、欠費、欠稅等情況的,說明這些限定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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