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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價格鑒證師考試輔導:變現、拍賣物的鑒定
一、關于拍賣底價和拍賣保留價
對于拍賣財物來說,它是一種基于特定市場下的物品,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有兩種不同性質的拍賣。第一種是基于自愿原則的,即拍賣委托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物或權利委托拍賣人進行拍賣。常見的有古董、字畫、郵票等的拍賣,土地使用權出讓拍賣也屬于這種性質。另一種不是基于自愿原則的,往往出現在破產清算、抵押清償和涉訟涉案的情況中,是一種被迫的強制拍賣。
拍賣底價。底價是標的物的最低商業價值,或者說是價格鑒證機構確認的標的物在拍賣市場(一個受強制快速變現因素影響而形成的一個不完全市場)上最可能的成交價,相對于拍賣委托人來說是一種客觀性的價格。《房地產估價規范》第6.10.2條規定:房地產拍賣底價評估,首先應以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為原則確定其客觀合理價格,之后再考慮短期強制處分(快速變現)等因素的影響確定拍賣底價。
拍賣保留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第五十五條規定“拍賣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可以看出,保留價則是拍賣委托人在底價基礎上根據評估底價確定的,相對來說更具有主觀的意味。
第一種性質的拍賣,即基于自愿原則的拍賣情形下,拍賣委托人是拍賣標的的所有人,有權自行確定拍賣標的的底價或最低商業價值,自行確定拍賣保留價。通俗地說就是:我就打算按這個價錢賣,低于這個價錢我就不賣了。此時,底價即保留價。在拍賣未成交的情況下,委托人可以降低自己的底價(保留價),因為最低商業價值是他自己確定的,他自己可以更改。在第二種性質的拍賣,即強制拍賣的情形下,作為最低商業價值的底價就不能與保留價等同了。這是因為:第一,這兩個價格是由不同的主體確定的,底價是由法定的價格鑒證機構依法確定的;保留價則是由拍賣委托人,即司法機關或清算組、債權人委員會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確定的。第二,底價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內,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能更改;保留價則可以在多次拍賣中向下調整,以期能夠成交,但不能低于底價。第三,底價的更改必須由法定的價格鑒證機構依據變化了的條件做出新的鑒定;保留價則可以在底價之上,根據市場和拍賣的具體情況靈活確定。我們在工作中受理的案件大都屬于第二種情況,因此,依法確定的拍賣底價是拍賣的最終保留價,也是不可隨意突破的價格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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