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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 試驗條件
E.5.1 干態試驗應在膠合后的3~5d內進行。
E.5.2 濕態試驗應在浸水24h后立即進行。
E.6 試驗要求
E.6.1 試驗時,應先用游標卡尺測量剪切面尺寸,準確至0.1mm。試件放在夾具上應保證膠合面與加荷方向一致,加荷應均勻,加荷速度應控制試件3~5min內破壞。
試件破壞后,記錄荷載量最大值;測量試件受剪面上沿木材剪壞的面積,精確至3%。
E.7 試驗結果的整理與計算
E.7.1 剪切強度極限值按下式計算,精確至0.1N/mm2:
fvu=Qu/Av
式中fvu--剪切強度極限值(N/mm2);
Qu--荷載最大值(N);
Av--剪切面積(mm2)。
E.7.2 試驗記錄應包括:強度極限及破壞特征,并應算出沿木材破壞面積與膠合總面積之比,以百分率計。
E.8 取樣方法及判定規則
E.8.1 檢驗一批膠應至少用兩個試條制成八個試件,每一試條各取兩個試件作干態試驗,兩個作濕態試驗。若試驗結果符合本規范表E.1.1的要求,即認為該試件合格。若有一個試件不合格,須以加倍數量的試件重新試驗,若仍有一個試件不合格,則該批膠應被判為不能用于承重結構。
E.8.2 若試件強度低于本規范表E.1.1所列數值,但其沿木材部分剪壞的面積不少于試件剪面的75%,則仍可認為該試件合格。
E.8.3 對常用的耐水膠,可僅作干態試驗。
考試用書:2012年結構工程師考試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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