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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條 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結構構件的承載能力極限狀態,應采用荷載效應和地震作用效應的組合進行設計,并采用下列設計表達式
非抗震設計 (3.4.1-1)
抗震設計 (3.4.1-2)
式中 ——重要性系數,對安全等級為一級或設計工作壽命為100年及以上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1.1;對安全等級二級或設計工作壽命為50年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1.0;對安全等級三級或設計工作壽命為5年及以下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0.9。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應按附錄七采用。
S——荷載效應組合設計值,或地震作用的組合設計值。
R——結構構件的承載力設計值,按非抗震設計和抗震設計的兩種情況分別采用。
——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除另有規定外,應按表3.4.2采用。
第3.4.2條 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砌體和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其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應按表3.4.2采用。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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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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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力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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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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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梁
支撐
節點板件、連接螺栓
連接焊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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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0.80
0.85
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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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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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端均有構造柱、芯柱的抗震墻
其他抗震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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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剪
受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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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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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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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軸壓比小于0.15的柱
軸壓比不小于0.15的柱
抗震墻
各類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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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彎
偏壓
偏壓
偏壓
受剪、偏拉
|
0.75
0.75
0.80
0.85
0.85
|
當僅計算豎向地震作用時,各類結構構件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均宜采用1.0。
考試用書:2012年結構工程師考試用書
培訓推薦:中大網校 2012結構工程師網絡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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