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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進口規格材應由本規范管理機構按規定的專門程序確定強度設計值和彈性模量。
4.2.5 本規范采用的木材名稱及常用樹種木材主要特性見本規范附錄G;主要進口木材現場識別要點及主要材性見本規范附錄 H;已經確定的目測分級規格材的樹種和設計值見本規范附錄J。
4.2.7 受彎構件的計算撓度,應滿足表4.2.7的撓度限值。
表4.2.7 受彎構件撓度限值
項 次 構件類別 撓度限值[ω]
1 檁條 l≤3.3m 1/200
l>3.3m 1/250
2 椽 條 1/150
3 吊頂中的受彎構件 1/250
4 樓板梁和擱柵 1/250
注:表中,1--受彎構件的計算跨度。
4.2.8 驗算桁架受壓構件的穩定時,其計算長度l0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1 平面內:取節點中心間距;
2 平面外:屋架上弦取錨固檁條間的距離,腹桿取節點中心的距離;在桿系拱、框架及類似結構中的受壓下弦,取側向支撐點間的距離。
4.2.9 受壓構件的長細比。不應超過表4.2.9規定的長細比限值。
表4.2.9 受壓構件長細比限值
項次
構件類別
長細比限值[λ]
1
結構的主要構件(包括桁架的弦桿、支座處的豎桿或斜桿以及承重柱等)
120
2
一般構件
150
3
支撐
200
4.2.10 原木構件沿其長度的直徑變化率,可按每米9mm(或當地經驗數值)采用。驗算撓度和穩定時,可取構件的中央截面,驗算抗彎強度時,可取最大彎矩處的截面。
注:標注原木直徑時,應以小頭為準。
4.2.11 承重木結構中的鋼構件部分,應按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采用。
4.2.12 當采用兩根圓鋼共同受拉時,宜將鋼材的強度設計值乘以0.85的調整系數。
對圓鋼拉桿驗算螺紋部分的凈截面受拉,其強度設計值應按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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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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