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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圓鋼、小角鋼的輕型鋼結構
第11.0.1條 本章規定僅適用于在跨度不超過18m且起重量不大于5t的輕、中級工作制橋式吊車的房屋中,采用有圓鋼或小角鋼(小于45×4或56×36×4)的輕型鋼結構。
注:型鋼組成的結構有個別次要桿件采用小角鋼時,可不受本章限制。
第11.0.2條 本章規定不適用于使用條件復雜的輕型鋼結構(如直接承受動力荷載,處于高溫、高濕和強烈侵蝕環境的輕型鋼結構等)所需的特殊要求。
第11.0.3條 輕型鋼結構的強度設計值,應按第3.2.1條、第3.2.2條和第11.0.6條的規定值并乘以下列折減系數:
一、拱的雙圓鋼拉桿及其連接0.85;
二、平面桁架式檁條和三鉸拱斜梁,其端部主要受壓腹桿0.85;
三、其它桿件和連接0.95。
第11.0.4條 在桁架中,應盡可能使桿件重心線在節點處交于一點,否則應考慮其偏心的影響。
第11.0.5條 三鉸拱屋架的三角形組合斜梁,其截面高度與斜梁長度的比值不得小于1/18,截面寬度與截面高度的比值不得小于2/5。
第11.0.6條 單圓鋼壓桿連接于節點板一側時,桿件應按公式(5.2.2-1)計算其穩定性,連接可按公式(11.0.8-1)計算,但焊縫強度設計值應乘以0.85。單圓鋼拉桿連接于節點板一側時,桿件和連接可按軸心受拉構件計算強度,但強度設計值應降低15%。
第11.0.7條 桁架中的主要壓桿(弦桿、端斜桿、端豎桿)的長細比不宜大于150,其它壓桿的長細比不宜大于200。
拉桿的長細比不宜大于400,張緊的圓鋼拉桿的長細比不受限制。
圓鋼不宜用于桁架的受壓弦桿和受壓端斜桿。
第11.0.8條 圓鋼與平板(鋼板或型鋼的平板部分,圖11.0.8-1)、圓鋼與圓鋼(圖11.0.8-2)之間的焊縫,其抗剪強度應按下式計算:
第11.0.9條 圓鋼與圓鋼、圓鋼與平板(鋼板或型鋼的平板部分)間的焊縫有效厚度,不應小于0.2倍圓鋼直徑(當焊接兩圓鋼的直徑不同時,取平均直徑)或3mm,并不大于1.2倍平板厚度,焊縫計算長度不應小于20mm。
第11.0.10條 鋼板厚度不宜小于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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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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