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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鋼管結構
第10.0.1條 本章規定適用于不直接承受動力荷載、在節點處直接焊接的圓管結構。
第10.0.3條 鋼管節點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管外徑應大于支管外徑,主管壁厚不應小于支管壁厚。在支管與主管連接處不得將支管穿入主管內。
二、主管和支管或兩支管軸線之間的夾角θ不宜小于30°。
三、支管與主管的連接節點處,應盡可能避免偏心。
四、支管與主管的連接焊縫,應沿全周連續焊接并平滑過渡。
五、支管端部宜使用自動切管機切割,支管壁厚小于6mm時可不切坡口。
第10.0.4條 鋼管構件在承受較大橫向荷載的部位應采取適當的加強措施,防止產生過大的局部變形。鋼管構件的主要受力部位應避免開孔,如必須開孔時,應采取適當的補強措施。 第10.0.5條 支管與主管的連接可沿全周采用角焊縫,也可部分采用角焊縫、部分采用對接焊縫,支管管壁與主管管壁之間的夾角大于或等于120°的區域宜采用對接焊縫或帶坡口的角焊縫。角焊縫的焊腳尺寸hf不宜大于支管壁厚的兩倍。
第10.0.6條 支管與主管的連接焊縫可視為全周角焊縫按公式(7.1.2-1)進行計算,但取βf=1。角焊縫的有效厚度沿支管周長是變化的,當支管軸心受力時,平均有效厚度可取0.7hf。焊縫的計算長度(支管與主管相交線長度)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第10.0.7條 為保證節點處主管的強度,支管的軸心力不得大于下列規定中的承載力設計值:
注:①本條適用范圍為:0.2≤β≤1.0,ds/ts≤50(ts-支管壁厚),θ≥30°。當d/t>50時,取d/t=50。
②本條中的X型和K型節點系指支管軸線與主管軸線在同一平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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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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