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注冊
注冊對象
1、護士執業考試與護理專業初級(士)考試并軌后,經全國護理專業初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證書者 。
2、符合《護士管理辦法》及《關于2018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3〕42號)規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護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免考者。
3、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之一的受聘于部隊(含武警)醫療機構的合同護士。
4、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之一的受聘于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的護士。
注冊條件
上述人員擬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專業技術工作,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以上護理(或助產)專業學歷,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或取得護士資格證書(并軌后),均可依照本方案規定的程序,向注冊主管部門申請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注冊材料
1、《護士首次注冊申請表》(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3、當年護理專業初(士)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或/和《護士資格證書》(驗原件交復印件)。
4、國家承認的護理專業(含助產士專業)畢業證(不包括各類醫士專業學歷)及學歷驗證證明或計劃內招生的有效證明(具體參照粵衛辦〔2005〕83號文件)(驗原件交復印件)。
5、醫療機構擬聘用在護士崗位(不含護士助理或助理護士、護理員崗位)的有效證明。
6、醫療單位臨床實踐的有效證明和業務技術考核合格證明。
7、擬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以上醫院、婦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廣東省護士注冊健康體檢表》(原件)。
8、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4張(同一底版,其中申請表、體檢表各1張,另交2張)。
9、人事檔案已在我省醫療機構或人才服務中心的護理專業本科學歷畢業生,憑人事部門的擬錄用通知或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人事檔案代理證明,向執業所在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護士執業證書》。
10、在外省或省內其他市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士)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或獲得護士執業資格證后,在我省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證的,須提交外省衛生廳或省內其他市衛生局出具的未注冊證明原件。
11、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士)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或獲得護士執業資格后兩年內未注冊者,申請注冊時,還應提交在注冊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接受3-6個月培訓,并經臨床實踐考核合格的證明(見附件10)。
12、擬在營利性醫療機構及內部醫療機構執業的護士需提供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上述材料的復印件請粘貼在A4紙上。 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須按上述編號順序裝訂成冊,并放入“廣東省護士注冊材料檔案袋”內,以方便集中審核及歸檔。
注冊程序
1、填表。
2、準備材料。護士執業注冊申請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備齊注冊所需材料并按順序裝訂成冊,交給所在單位。
3、單位復核。各單位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并由護理部主任或總護士長在《首次注冊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在提交材料的復印件上加蓋意見。
4、錄入信息。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衛生保健機構配備護士注冊信息管理軟件(機構版)。并預錄入護士注冊信息。
5、交表送審。各有關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本單位符合注冊條件者的注冊材料及錄入的注冊信息統一交送當地護士注冊機關。
6、注冊機關初審。各縣(區)注冊機關組織對申請注冊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有關負責人簽署同意意見,按照“《護士執業證書》填寫說明”(見附件)編號并打印《護士執業證書》,核對打印后的《護士執業證書》,張貼照片。
7、上級主管部門再審。按逐級審核,層層把關的原則,各縣(區)注冊機關在規定的時間段內統一將首次注冊材料和《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送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8、發證機關終審發證。
9、注冊。各注冊機關領回《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注冊機關主管部門在注冊欄內填寫注冊年限如“2006-2008年”、或“2007-2008年”,并加蓋“××縣(區、市)衛生局護士注冊專用章”。
辦理程序
變更注冊與注銷注冊
(一)變更注冊
護士變更執業機構、執業地點,應當向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1、省內變更。
(1)本縣、市變更:護士變更執業機構、執業地點屬于原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直接在原注冊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不換《護士執業證書》,在“注冊機關”一欄注明新的執業機構名稱即可。
(2)跨縣、市變更:護士變更執業機構、執業地點不屬原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管轄范圍,應先到原注冊部門申請變更,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護士變更注冊申請表》(附件5)、《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原執業機構工作經歷證明、身份證明審核。持原注冊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再到擬執業機構、執業地點的注冊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原《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不收回,號碼不更改,在“注冊機關”一欄注明新的執業機構名稱即可。原注冊機關和擬注冊機關分別在注冊軟件上注明申請人變更信息。
2、跨省變更
(1)出省變更
①申請變更。申請人先到原注冊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冊事項,提交《護士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兩份,由原注冊機關及原發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各存檔1份)、《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身份證明。
②注銷注冊。原注冊機關在審核提交的材料后,注銷護士執業證書編號及相關信息,發證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護士變更注冊申請表》、《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身份證明以后收回《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
申請人持《護士變更注冊申請表》到擬執業地發證機關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獲得新《護士執業證書》。
(2)入省變更
①注銷注冊。申請人在原注冊機關辦理變更注冊的注銷。后憑《護士變更注冊申請表》到擬執業地發證機關申請護士執業注冊,并保持執業年限的連續性。
②申請變更。申請人憑《護士變更注冊申請表》向擬執業地護士注冊機關提出入省變更注冊申請。填寫《護士變更注冊申請表》(見附件5),提交首次注冊規定的第3、4、5、7、8項材料審核。
③發證并注冊。申請人持有的上述材料經審核合格按照注冊有關條件和程序辦理注冊。
護士進修、學術交流和承擔衛生支農等活動,不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二)《護士執業證書》遺失后申請補辦的程序
《護士執業證書》遺失后,持證人應在省內公開發表的報刊上予以公告。提交刊登的報刊、單位介紹信、身份證明照片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申請補證手續。
補辦證書的原則是補辦遺失的相應證件,其證書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如實填寫補證時間;如補正本,則在發證日期后標明“原證遺失、補發新證”字;如補副本,則在注冊欄的備注項填寫“原證遺失、補發新證”,以示與原證的區別。
辦理時限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首次注冊8元,再次注冊(每兩年一次)4元。《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護士注冊費標準的通知》 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 計價格[1995]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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