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和原則
1. 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
² 集體合同主體:
勞動者一方的簽約人,法定為基層工會委員會以集體合同簽約人的資格;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由企業職工民主推薦,并須得到半數職工的同意的代表為集體合同的簽約人。用人單位一方的簽約人,法定為用人單位行政機關,即法定代表人。
² 集體合同協商:協商準備(對等人數3~10人),討論,審議,簽字
² 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核(集體合同在簽字后的7日內呈報縣級以上的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收到
后在15日內未提出疑義,自16日自動生效;如存在無效條款,應在15日內進行修改及重新報送審批)
2. 集體合同的公布. 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員宣布
² 直接談判型與非直接談判型在程序上的區別:直接談判型不需要成立集體合同草擬小組;不需職代會或職大會通過;
非直接談判型的程序相反。
3. 訂立集體合同應遵守的原則
² 內容合法
² 平等合作、協商一致
² 兼顧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利益
² 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次序。
4. 集體合同的特征
² 集體合同是規定勞動關系的協議;
² 集體合同是工會或勞動者代表職工一方與企業簽訂協議 ;
² 集體合同是定期的書面合同,其生效需在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合格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5. 集體合同的關系人
集體合同的關系人是指由集體合同的訂立而獲得利益、并且受集體合同約束的主體,包括工會組織所代表的全體勞動者(不論其是否是工會會員,以及在集體合同的存續期間新被錄用的職工)和用人單位所代表經營者等。
6. 相關知識: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
² 主體不同
Ø 協商、談判、簽訂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雙方的代表;
Ø 協商、談判、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企業與勞動者。
² 內容不同
Ø 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關于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的利益和義務為內容,可以涉及勞動
關系的各方面,也可以只涉及勞動關系的某一方;
Ø 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² 功能不同
Ø 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并作為單個勞動合
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
Ø 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關系。
² 法律效力不同
Ø 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凡是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一律無效,所以,集體合同的
法律效率高于勞動合同。
² 原則不同
Ø 集體合同是平等合作,協商一致
Ø 勞動合同是平等自愿,協商一致
² 格式不同
Ø 集體合同包括:勞動條件標準部分,一般性規定,過渡性規定,其他規定
Ø 勞動合同包括:法定條款,約定條款
² 程序不同
Ø 集體合同有:簽字后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Ø 勞動合同有:雙方簽字立即生效
² 期限不同
Ø 集體合同有:定期
Ø 勞動合同有:定期,不定期,完成一定工作的
7. 工會的地位與權利(維護職工權益、參與管理、代表簽集體合同、參與爭議調解與仲裁、監督合同的解除、監督法律法規的執行、要求經費與條件)
8. 工會的基本任務
工會的基本任務之一是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的勞動權益。
9. 集體合同的作用
集體合同在協調勞動關系的過程中處于重要的地位:
² 有利于協調勞動關系;
² 加強企業民主化管理 ;
²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² 彌補勞動法律法規的不足。
第二單元 集體合同的履行、監督檢查和責任
1. 集體合同的履行原則
² 實際履行
² 協作履行
2. 監督檢查:企業工會或集體合同履行聯合監督檢查制度。
3. 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² 企業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² 工會不履行或不適當的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道義上的責任;
² 個別勞動者不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則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三節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本節要點:掌握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與程序。
第一單元 掌握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
一、 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
1. 著重調解、及時處理的原則
1) 堅持先調解后裁決
2) 在法律法規的時限內完成
2. 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的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3. 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正原則)
二、 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
勞動爭議雙方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或不愿調解的,可申請勞動仲裁機構仲裁;不服從裁定的,可在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單元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調解
一、 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調解
1. 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特性:
² 群眾性:依法成立的群眾性組織,調節活動強調群眾的直接參與;
² 自治性:僅在本企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調節、自我化解矛盾;
² 非強制性:申請調節及對調解協議的履行完全依賴與當事人的自愿。
2. 企業調解委員會與勞動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的區別:
² 獨立程序: 與勞動仲裁及法院審理都沒有連續性;
² 主持調解的主體不同: 企業依法成立的群眾性機構
² 調解范圍不同: 在企業內部發生的勞動爭議
² 調解效力不同: 調解協議的履行完全以來當事人的自愿
² 期限不同: 30日內應調解完畢,如到期未結束則視為調解不成,立即作出調解建議書
二、 解委員會的構成和職責
1. 組成: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
2. 職責:處理勞動爭議、開展法規教育工作。
三、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原則
1. 自愿原則:申請調解、調解過程、履行協議
2. 尊重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自愿選擇何種方式、中途申請仲裁及事后反悔。
四、 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
1. 申請和受理: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
2. 調查和調解: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依法公正地進行調解;
3. 制作調解協議書和調解意見書:接到申請的30日內無論調解成功與否,應該提供調解協議書或調解意見書。
第三單元 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仲裁
一、勞動爭議仲裁
² 仲裁主體特定性
² 仲裁對象特定性
² 仲裁實施強制性;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即可引起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開始。
二、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機構
² 勞動行政部門代表
² 同級工會代表
² 用人單位方面代表
² 仲裁委的辦事機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
三、勞動仲裁的原則
² 一次裁決原則:一個裁級只進行一個裁決;
² 合議原則 :少數服從多數
² 強制原則 :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即可受理;調解不成時可直接裁決,無須當事人同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
裁裁決,一方不執行,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² 回避原則 :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人員回避;
² 區分舉證責任原則:在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中,“誰主張誰舉證”;而在用人單位處罰員工的勞動爭議中,“誰決定誰
舉證”。
四、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² 申請和受理:7 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發出通知,被訴人在15日內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也應在7 日內通知申訴人。
² 案件仲裁準備:審閱材料、調查取證、庭審前進行調解;
² 開庭審理和裁決:通知送達、開庭審理、雙方答辯、當庭取證、再行調解、休庭合議、復庭裁決;
² 仲裁書送達: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起訴,否則必須執行;60日提出仲裁要求,否則不受理;60 日裁定,如延期不超過30日。
第四單元 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一、 勞動爭議分類:
1. 主體劃分為:個別爭議(2人以下)、集體爭議(3人以上)、團隊爭議(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
2. 性質劃分為:權利爭議(未能執行權利或履行義務)、利益爭議(常在簽定或變更合同時發生);
3. 標的劃分為:合同終止爭議、保險福利(基本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理解不同);
(終止勞動關系爭議;執行勞動法規爭議;履行勞動合同爭議;其他勞動爭議。)
二、 勞動爭議的案例分析:
1. 產生的原因:
² 勞動爭議是以權利義務為標的,企業規定與約定的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