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
(1) 因簽訂或變更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程序:
① 當事人協調;
② 由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協調處理(申請和受理、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擬訂協調處理方案、協調處理、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協調處理人員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爭議自決定受理的15日內結束,延期最長不超過15日)。
③ 管轄:按照發生爭議企業所在地或企業性質而定。
(2) 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
① 當事人協調;
②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③ 法院審理(不服,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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