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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1.概念
1.1焚燒:指焚化燃燒危險廢物使之分解并無害化的過程。
1.2焚燒殘余物:指焚燒危險廢物后排出的燃燒殘渣、飛灰和經尾氣凈化裝置產生的固態物質。
1.3標準狀態:指溫度在273.16K,壓力在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
2.危險廢物焚燒處置的特點
2.1焚燒處置方法是一種高溫熱處理技術,以一定的過剩空氣與被處置的危險廢物在焚燒爐內進行氧化燃燒反應,廢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在高溫下氧化、分解而被破壞。
2.2焚燒處置的特點:同時實現廢物的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
2.3焚燒法可以處置固態廢物,液態或氣態廢物,并且通過殘渣熔融使重金屬元素穩定化。
2.4焚燒處置技術的最大弊端是產生廢氣污染。焚燒煙氣中主要的空氣污染物是粒狀污染物、酸性氣體、氮的氧化物、一氧化碳、重金屬和有機氯化物等。
3.標準的適用范圍:適用于除易燃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4.場址選址要求: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Ⅰ類、Ⅱ類功能區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即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地區。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地區。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區、商業區和文化區。
5.污染物(項目)控制限值
5.1焚燒爐排氣中任何一種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最高允許限值(見教材表10.4)。
5.2危險廢物焚燒廠排放廢水時,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執行。
5.3焚燒殘余物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
5.4危險廢物焚燒廠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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