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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法》
本章考綱要點:
( 1 )了解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工程設施防洪的有關規定;
( 2 )了解防洪區、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防洪法》1997年頒布1998年實施
一、了解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工程設施防洪的有關規定
第27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二、了解防洪區、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第29條 防洪區是指洪水泛濫可能淹及的地區,分為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
洪泛區是指尚無工程設施保護的洪水泛濫所及的地區。
蓄滯洪區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內的河堤背水面以外臨時貯存洪水的低洼地區及湖泊等。
防洪保護區是指在防洪標準內受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的地區。
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范圍,在防洪規劃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劃定,并報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批準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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