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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3.填埋場場址選擇的要求
3.1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符合國家及地方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場址應處于一個相對穩定的區域,不會應自然或人為的因素而受到破壞。
3.2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3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3.4填埋場距飛機場、軍事基地的距離應在3000m以上。
3.5填埋場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m以外,并保證在當地氣象條件下對附近居民區大氣環境不產生影響。
3.6填埋場場址必須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標高線上,并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3.7填埋場場址距地表水域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
3.8填埋場場址的地質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⑴能充分滿足填埋場基礎層的要求;⑵現場或其附近有充足的黏土資源以滿足構筑防滲層的需要;⑶位于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主要補給區范圍之外,且下游無集中供水井;⑷地下水位應在不透水層3m以下,否則必須提高防滲設計標準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取得主管部門同意;⑸天然地層巖性相對均勻、滲透率低,其滲透系數應符合《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中規定“填埋場天然基礎層的飽和滲透系數不應大于1.0X10-5㎝/s,且厚度不應小于2m。”⑹地質結構相對簡單、穩定、沒有斷層。
3.9填埋場場址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和低洼匯水處;地應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區;石灰溶洞發育帶;廢棄礦區或塌陷區;崩塌、巖堆、滑坡區;山洪、泥石流地區;活動沙丘區;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高壓縮性淤泥、泥炭及軟土區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
3.10填埋場場址必須有足夠大的可使用面積以保證填埋場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長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內能充分接納所產生的危險廢物。
3.11填埋場場址應選在交通方便、運輸距離較短,建造和運行費用低,能保證填埋場正常運行的地區。
4.填埋場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
4.1填埋場排放污染物控制項目:滲濾液、排出氣體、噪聲。
4.2填埋場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
⑴嚴禁將集排水系統收集的滲濾液直接排放,必須對其進行處理并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要求及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準要求后方可排放。
⑵危險廢物填埋場廢物滲濾液第二類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為:pH值,懸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鹽(以P計)。
⑶填埋場滲濾液不應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填埋場地下水污染評價指標及其限值按照《地下水質量標準》執行。
⑷地下水監測因子應根據填埋廢物特性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必須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廢物特性的參數。常
規測定項目為:濁度,pH值,可溶性固體,氯化物,硝酸鹽(以N計),亞硝酸鹽(以N計),氨氮,大腸桿菌總數。⑸填埋場排出的氣體應按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無組織排放的規定執行。監測因子應根據填埋廢物特性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必須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廢物特性的參數。⑹填埋場在作業期間,噪聲控制應按照《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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