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容量分析方法:
基本概念:
環境容量是指人類和自然環境不致受害的情況下或者具體來說是在保證不超出環境目標值的前提下,區域環境能夠容許的污染物最大允許排放量。特定的環境(如城市、水體等)的容量與該環境的社會功能、環境背景、污染源位置(布局)、污染物的物理化學性質以及環境自凈能力等因素有關。
環境容量是確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依據,排放總量小于環境容量才能確保環境目標的實現。按照根據區域環境質量目標確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原則要求,并提出污染物總量控制方案。在提出污染物總量控帶]方案的工作內容要求時,應考慮到集中供熱、污水集中處理排放、固體廢物分類處置的原則要求。
(1)大氣環境容量與污染物總量控制主要內容:
①選擇總量控制指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②對所涉及的區域進行環境功能區劃,確定各功能區環境空氣質量目標。
③根據環境質量現狀,分析不同功能區環境質量達標情況。
④結合當地地形和氣象條件,選擇適當方法,確定開發區大氣環境容量(即滿足環境質量目標的前提下污染物的允許排放總量)。
⑤結合開發區規劃分析和污染控制措施,提出區域環境容量利用方案和近期(按5年計劃)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2)水環境容量與廢水排放總量控制主要內容:
①選擇總量控制指標因子:COD、氨氮。
②分析基于環境容量約束的允許排放總量和基于技術經濟條件約束的允許排放總量。
③對于擬接納開發區污水的水體,如常年徑流的河流、湖泊、近海水域,應根據環境功能區劃所規定的水質標準要求,選用適當的水質模型分析確定水環境容量[河流/湖泊:水環境容量,河口/海灣:水環境容量/最小初始稀釋度,(開敞的)近海水域:最小初始稀釋度」;對季節性河流,原則上不要求確定水環境容量。
④對于現狀水污染物排放實現達標排放,水體無足夠的環境容量可資利用的情形,應在制訂基于水環境功能的區域水污染控制計劃的基礎上確定開發區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⑤如預測的各項總量值均低于上述基于技術水平約束下的總量控制和基于水環境容量的總量控制指標,可選擇最小的指標提出總量控制方案;如預測總量大于上述兩類指標中的某一類指標,則需調整規劃,降低污染物總量。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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