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關注:2021年環評師考試教材公布,變動較大,此時該如何備考?
2021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精選: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范圍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范圍:
(一)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7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一地三域)
(一)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8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一)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一類: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說明
1.編制主體
1)國務院有關部門
2)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一)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
2.適用范圍
1)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
2)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
3)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十個指導性規劃,但是在具體范圍上只有9項(除了水利)
指導性規劃是指以發展戰略為主要內容的專項規劃。
3.編制時間
在有關規劃編制過程中
(一)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
第二類:環境影響報告書
1.編制主體:同第一類
2.適用范圍:十個專項規劃中的非指導性規劃(具體范圍上是九個,除了林業)
3.編制時間:在有關專項規劃上報審批前
(一)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
(一)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
解析:報告書不包括林業:篇章或者說明不包括水利。
(一)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
(一)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
其他規劃:
1.縣級政府組織編制的規劃:法律沒有強求。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6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制定。
2.鄉鎮級政府編制的規劃法律沒有規定進行環評。
(一)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
(二)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
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
記憶技巧:
1、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范圍
注意:1)只有9項,沒有林業專項規劃;2)只有“旅游”“港口”有總體規劃;3)“能源”和“水利”是重點。
2、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范圍
注意:1)多有“全國性”要求;2)只有9項,沒有水利指導性規劃;3)“能源”“交通”是重點。
(二)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
(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
1.掌握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內容
(1)規劃實施可能對相關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系統產生的整體影響;
(2)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和人群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
(3)規劃實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以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系。
(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
2.掌握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以及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主要內容
(1)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規劃實施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2)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
2.掌握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以及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主要內容
(1)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規劃實施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主要包括:
①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析
②不良環境影響的分析和預測
③與相關規劃的環境協調性分析;
2)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政策、管理或者技術等措施。
(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
(2)環境影響報告書包括:
1)規劃實施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2)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3)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①規劃草案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②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規劃草案的調整建議。
(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責任主體(不屬大綱范疇)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篇章或者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由規劃編制機關編制或者組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編制。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質量負責。
(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依據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九條規定:
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范。
(四)熟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5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11條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況除外。
(四)熟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13條規定:規劃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采取調查問卷、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四)熟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重大分歧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進一步論證。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
(四)熟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總結:
1.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規劃范圍:
(1)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專項規劃,不包括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
(2)需要保密的除外。
注意:公眾只參與這些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而不是參與規劃的編制工作
(四)熟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2.實施主體:規劃編制機關
3.公眾參與的時間: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機關審批之前
4.公眾參與的對象: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
5.公眾參與的形式:包括調查問卷、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
6.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向規劃的審批機關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時附具對公眾意見已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2021年環評師考試時長、題量調整,之前的真題還有參考價值嗎?
2021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大綱對比詳情 | 教材變動詳情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