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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貨運代理考試輔導:水路貨物運輸的4個方面

發表時間:2011/11/16 12:55:4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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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考試輔導:水路貨物運輸的4個方面

1.水路貨物運輸起運港承運貨物驗收的手續

起運港在運貨物時必須按照核準的進貨日期按運單驗收貨物,把好驗收關:

(1)貨名、件數、包裝、發貨符號必須與運單相符。按件承運的貨物要當場點收清楚。對貨名、件數不符,標志拴掛、粘貼不牢,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或舊包裝原標志未涂掉,應由托運人訂正、整理、更換后再驗收。

(2)要詳細檢查貨物包裝狀況,充分考慮運輸和中轉換裝要求,對包裝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應由發貨人整修合格后再驗收。

(3)對發貨人交運的貨物內容和質量,必要時可以抽查,發現匿報貨名或夾帶危險名、違禁品的,應拒收;發現重量不符,應由發貨人訂正,并按規定核收費用。

2.水路貨物運輸中起運港承運貨物的手續

(1)按規定必須提出托運計劃的貨物,應核對批準的托運計劃號碼。未經批準的不能承運。

①提出貨物月度托運計劃。托運人凡托運整批貨物及全月累計托運量滿100噸的零量貨物、超過500公斤的劇毒品、一級危險貨物、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拖帶浮物和笨重、長大貨物,都應在每月13日前向承運人提出下月貨物月度托運計劃。

②提出貨物運單。

A.填制貨物運單必須符合的基本要求包括:同一運單托運的貨物,必須是同一托運人、收貨人、起運港、到達港;貨物名稱要寫具體品名,如品名過繁的可填寫運價分級表規定的概括名稱;易腐、易碎、流質、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性質相互抵觸的貨物,不能用同一張運單托運;規定按重量和體積擇大計費的貨物,應同時填寫貨物的重量和體積(長、寬、高);所填的到達港應是運價里程表中列明的港,除另有協議者外,不得指定具體的卸貨地點,應使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各項內容必須準確、完整,不得遺漏或簡略,字跡要清楚;已填妥的運單,如有更改,必須在更改處蓋章。

B.保證貨、單相符。托運貨物的品名、件數、重量、體積、包裝、發貨符號,必須與貨物運單記載內容相符。貨物的重量和體積,由托運人確定并準確填寫在運單內。對起運港具備符合國家規定計量手段的,托運人應按照起運港核定的數據確定貨物重量;對整船散裝貨物,托運人確定重量有困難時,可以要求承運人提供船舶水尺(號水線)計量數作為托運人確定的重量。托運的普通貨物中,不得夾帶有危險貨物、流質貨物,易腐貨物、貴重物品、貨幣、有價證券和各種票證。

③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按規定禁運、限運以及需辦理海關、檢疫、衛生、公安等各種手續的貨物和應隨附有關證明文件的貨物,托運時應將文件提交承運人檢查,需隨貨同行的,應在運單的“特約事項”欄內注明文件名稱及份數。

(2)嚴格審查運單。在運單中,到達港、收貨單位及其地址、貨名、件數、包裝、重量、發貨符號等規定內容,必須填寫準確、完整,不得遺漏或簡略,字跡要清楚;填寫不合規定的,應要求發貨人訂正;有關證明文件或物品清單要在運單內注明。笨重、長大貨物應要求發貨人填明單件重量、長度和體積,一張運單托運多件笨重、長大貨物時,應另附清單。易腐貨物應要求發貨人填明允許的運到期限,如不能保證在發貨人要求的時間內運到,不能受理。一般貨物與危險品、流質品、易碎品、歷史文物、稀有珍貴物品,以及性質不同,相互影響質量、不能混存混裝貨物,不能合填一張運單按一批托運。已經填妥的運單有更改時,須在更改處蓋章,屬托運人填寫的內容,由托運人蓋章;屬承運人填寫的內容,由承運人蓋章。危險貨物運輸應使用紅色運單,并加蓋危險貨物分類戳記;規定點交、點的特種貨物和貨主碼頭自行裝船的貨物應分別加蓋“特運”、“自理裝船”的紅色空心戳記。

(3)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禁運、限運以及須辦理海關、檢疫、衛生、公安等各項手續的貨物,證明手續要齊備;搬家物品要核對戶口遷移證明并附有物品清單。

3.水路營運主體增減運力或變更經營范圍應辦理的手續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水路運輸企業或其他從事水路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增減運力或變更經營范圍所作的規定,有下述幾個方面的主要內容:

(1)增減運力或變更經營范圍的審批權限劃分。

①交通直屬企業,業經交通部準許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外商投資企業增加運力或變更其經營范圍的,以及其他企業和單位增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際運輸運力或變更其省際經營范圍的,由交通部審批。其中屬于長江、黑龍江交通部直屬企業的,由交通部委托其派駐水系的航運(務)管理局審批,但國際旅游運輸除外;屬于其他內河省際運輸的,由交通部委托各省交通廳(局)在交通部或交通部委托其派駐水系的航運(務)管理局的確定的年度新增運力額度內審批,但外商投資企業和國際旅客旅游運輸除外。

②省內運輸增加運力或變更經營范圍分別申報所在省、地(市)交通廳(局)或其授權的航運管理部門批準。

③減少運力的,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2)增加運力或變更經營范圍的程序。

要求增加運力或變更經營范圍的單位和個人,應向規定的審批機關提交“經營范圍申請表”,并抄報單位所在地和航線到達地的交通主管部門。各抄報單位應于接到申請書的次日起10天內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審批機關應于接到申請書的次日起40天內對經審核批準的,核發或變換“船舶營業運輸證”;對不予批準的,給予答復。

4.因水路貨物運輸事故要求賠償的手續

根據《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和《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貨運事故賠償案件的處理應遵循的程序規則,主要有下述幾個方面的內容:

(1)索賠的提出和受理。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貨運事故賠償的,應在收到貨運記錄次日起180天內提出《賠償要求書》;超過時效再提出索賠要求,不再受理。貨運事故若發生、發現于貨物交送前,應向到達地的承運人提出;若發生、發現于貨物交付時,應向到達地的承運人提出;承運人在起運地或到達地未設立業務機構也無業務代理人的,直接向船舶所屬單位提出。提出索賠書的同時,應隨附貨運記錄、貨運單證和物貨損失清單、價格證明文件。承運人受理索賠要求時應審查的事項包括索賠時效、索賠人的要求權利、應附的單證等,經審查不合規定要求的,應向索賠人證明理由,退回文件。受理的案件應開給接受賠償要求收據,并在賠償要求登記簿內編號登記。

(2)處理期限和結案。承運人對賠償要求要抓緊處理,一案一清,最遲在收到索賠書次日起60天內答復索賠人。承運人判明屬本單位責任時,應盡快賠償結案;判明是其他單位責任時,應及時將賠償要求的理由、申賠金額等通知責任方。責任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答復處理港;如拒賠須提出理由和根據;逾期不復,處理港應發電催詢一次,自催詢之日起15天內仍未收到答復時,處理港可對外賠付,責任單位不得拒付。索賠人收到承運人處理意見通知次日起15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承運人即賠付結案。但貨物被盜,可已向公安部門報告主案的,賠償期限可順延半年。

(3)責任單位異議的處理。事故的責任單位對處理港的處理意見有不同意見時,一般事故以處理港意見為準,重大事故,跨省區、跨航區及沿海直屬港、航的報交通

部裁定,省區內或航區內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局或航區管理局裁定。

(4)承運人對滅失、短少貨物賠償后又找到原貨物時,原則上應物歸原主,接受賠償人退回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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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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