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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份CIF合同,出售礦砂5咖公噸,合同舶裝運條款規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數船裝運。"買方于2月15日裝運了3100公噸,余數又在3月1日裝上另一艘輪船。當賣方憑單據向買方要求付款時,買方以第二批貨物延期裝運為由,拒絕接受全部單據,并拒付全部貸款,賣方提出異議,認為買方無權拒收全部貨物。
分析: 根據合同"由一船或數船裝運"的規定,可以認定該合同是允許分批裝運的。賣方在履行合同時,分兩批裝運,第一批貨物的裝貨時間是符合合同規定的,只是第二批貨物違反了合同規定的期限。因此,買方不應對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貨物拒收或索賠權力。至于第二批貨物,雖然違反了合同,但是,裝運時間僅僅超過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視為根本性違反合同,因此,買方拒收第二批貨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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