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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農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個養魚池進行甲魚養殖。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廢水排放渠距離養魚池只有50米遠。郭某聽說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廢水中有很多營養物質,于是萌發了引廢水養甲魚的想法。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開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將廢水引入自己的養魚池。第二天郭某養的甲魚開始死亡,五天內全部死光。經評估,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郭某認為損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廢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據《水污染防治法》關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人民法院以該案屬于環境污染案件,尚未請求環保部門處理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問:
(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為什么?
(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參考答案:
5.(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因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糾紛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3分)
(2)食品有限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是受害人自身的過錯。(4分)
6.張某系張樓村村民,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起了一磚瓦廠,并核發了30.7畝的《土地使用證》。在該土地能夠用于做磚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張某為了繼續經營磚瓦廠,便與村干部協商,將村里的16.1畝耕地劃歸磚瓦廠使用,并與該村二組簽訂了土地使用協議書,張某向村里繳納種植補償費共4800元。同時還與村民唐某、沈某、賈某等私下達成用地協議,占用耕地5畝用于取土燒磚。經村民舉報,縣土地管理局對張某占用耕地的行為進行查處,并作出處理決定:對張某處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限期恢復土地原狀,責令加倍賠償唐某、沈某、賈某土地兩年不能耕種的損失。
問:(1)張某與村民組簽訂的用地協議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2)指出縣土地管理局的處理決定存在的問題。
參考答案:
6.(1)張某與村民組和村民簽訂的用地協議是非法的,也是無效的。因為:《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村委會和村民組都無權批準使用耕地用于企業取土燒磚。農民個人更無權轉讓其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權用于非農業生產。
(2)縣土地管理局對案件的處理存在下列問題:1只處罰了張某,未處罰同樣是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村委會和私下轉讓耕地使用權的村民。2對非法轉讓耕地使用的,沒有給予沒收非法所得這種行政處罰。3責令加倍賠償損失的行政決定無法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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