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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進化工廠和惠林造紙廠座落在一條小河的兩岸。化工廠生產中排放三氯化鐵殘液,造紙廠生產中排放漂液廢水。其排污濃度均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在河水水位正常情況下,兩個工廠均不會對河水造成污染。1999年5月該地大旱,河水明顯減少,化工廠排放的廢水沖入造紙廠的排污口,兩股廢水混和后,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氯化氫,致使在河邊勞動的12名搬運工人中毒暈倒。送醫院搶救后脫險,受害人為此支付醫療費86000元。經當地環保局對兩工廠排污口監測,其排污均無異常(達標排放),排放方式亦未違法。當地環保部門決定對兩工廠各罰款6000元,并應12名受害人請求責令兩工廠賠償受害人醫療費86000元,每個工廠43000元,兩工廠承擔連帶責任。問:
(1)環保局對兩工廠給予行政罰款是否有法律根據?為什么?
(2)工廠是否應對12名受害人進行賠償?為什么?
參考答案:
3.(1)環保局對兩工廠進行罰款處罰無法律根據。(1分)因為依照我國有關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只有行為人的行為違法(2分)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2分)才能給予行政處罰。(2)工廠應當對受害人進行賠償。(1分)
因為:(a)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不以行為的違法的違法性為必要前提,行為人的行為不違法,但造成了環境污染損害的,也要承擔環境民事責任;(2分)(b)環境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實行無過失責任制,行為人雖無故意或過失,但造成了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擔環境民事侵權責任(或環境損害賠償責任)。(2分)
4.四川省某縣一企業建設在農村,其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環境噪聲廠界排放標準10分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沒有其他單位和居民受到該廠環境噪聲的干擾,只有其本廠的職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聲危害。當地環境保護局以該企業超標排放噪聲為由,責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環境噪聲超標排污費每月1600元。該企業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環保局的行政決定。其理由是,《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16條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按照該法第2條規定,環境噪聲污染必須有超標和擾民兩個條件。我企業只滿足噪聲超標一個條件,不屬于限期治理和繳納超標排污費的對象。結果,法院采納了原告企業的意見,判決撤銷環保局的決定。
請問: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為什么?
4.該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是正確的。(2分)
因為:
(1)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2條規定,構成環境噪聲污染必須具備排放噪聲超標和擾民兩個條件,只超標不擾民的噪聲不構成環境噪聲污染。(2分)
(2)責令限期治理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權限,環保局責令限期治理屬于越權行政。(2分)
(3)對不擾民的超標噪聲,不應征收排污費。(2分)
(4)《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因此噪聲對該廠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屬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轄。(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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