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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標準值
本標準按照不同年限分別規定了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
4.3.1 1989年1月1日之前建設的燒堿企業按表1執行、聚氯乙烯企業按表2執行。
4.3.2 1989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之間建設的燒堿企業按表3執行、聚氯乙烯企業按表4執行。
4.3.3 1996年7月1日起建設的燒堿企業按表5執行、聚氯乙烯企業按表6執行。
4.3.4 應根據建設的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執行書(表)的批準日期分別按第4.3.1、4.3.2和4.3.3條規定確定標準執行年限;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的企業,應按補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批準日期確定標準的執行年限。
4.4 其他規定
4.4.1 燒堿廢水中不允許排入鹽泥水。
4.4.2 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按勻值計算。噸產品最高允許排不量不包括間接冷卻不、廠區生活污水及廠內鍋爐、電站排不。
4.4.3若燒堿和聚氯乙烯企業為非單一產品廢水排放,或燒堿、聚氯乙烯工業廢水與其他廢(如生活污水及其他排不)礦,則廢水排放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附錄A計算。噸產品最高允許排不量則必須在各車間排放口測定。
4.4.4 污泥、固體廢物及廢液應合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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