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注冊環保工程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環保工程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環保工程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案例 5 餐廳排放油煙污染環境如何承擔責任?
【 案情 】
楊蓉住在二樓 , 一樓是一家餐廳。該餐廳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煙 , 致使楊蓉家在炎熱的夏天也無法開窗通風。更為嚴重的是 , 楊蓉安裝在二樓外墻的空調散熱機 , 由于長期被油煙熏 , 已無法正常使用 。 楊蓉多次找餐廳協商 , 沒有結果 , 于是向環保局投訴 , 要求其進行處理 。 經環保局監測 , 該餐廳油煙排放 未 超過國家標準 。 經楊蓉要求 , 環保局對餐廳造成楊蓉空調無法正常使用一事進行調解。餐廳認為其排放的油煙未超過國家標準 , 不存在違法行為 , 不應承擔楊蓉的經濟損失。調解不成 , 環保局作出餐廳賠償楊蓉 3000 元經濟損失的處理決定。餐廳不服 , 認為環保局處理不當 , 于是以環保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要求撤銷環保局的處理決定。
【 問題 】
1 、 餐廳不予賠償的理由是否成立 ? 為什么 ?
2 、 法院是否受理此案 ?
【 分析 】
1 、 餐廳不予賠償的理由不成立。按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 , 不以違法為前提。也就是說 , 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過規定的標準 , 只要造成損害事實 , 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 , 餐廳實施了排放油煙污染環境的行為 , 并造成了楊蓉的空調機無法正常使用的損害事實 , 且在排污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 構成了無過錯責任的條件。因此 , 餐廳應承擔楊蓉的經濟損失。
2 、 法院應駁回餐廳的起訴。因為在環境民事糾紛案件中 , 環保局應當事人的請求 , 對當事人之間因一方污染環境的行為而造成另一方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的賠償糾紛進行處理時 , 其地位只是第三人的身份 , 處于調解人地位 , 并不代表國家履行行政管理的職責。其作出的處理決定 , 也不具有強制力。因此 , 如當事人不服環保局對環境民事賠償糾紛作出的處理決定 , 不能以環保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而只能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相關文章:
更多關注:注冊環保工程師考試報考條件 考試培訓 最新考試動態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