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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鉛冶煉工業
指生產鉛金屬產品(不包括生產再生鉛及鉛材壓延加工產品)的工業。
3.2 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
指為生產原鉛金屬而進行的冶煉的生產工藝及與這些工藝相關的裝置。
3.3 現有企業
指在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鉛冶煉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4 新建企業
指在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鉛冶煉工業建設項目。
3.5 企業邊界
指鉛冶煉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6 企業排放口
指企業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其它生產廢水及雨水排放口。
3.7 車間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指產生總鎳、總鎘、總鉛、總砷、總汞等水污染物的車間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3.8 排水量
指企業生產工藝和裝置通過企業排放口向企業法定邊界外排放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等),不包括廠區雨水。
3.9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鉛產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0 過量空氣系數
指工業爐窯運行時實際空氣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的比值。
3.11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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