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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環保工程師考試:環境保護法案例分析7

發表時間:2011/11/16 15:37:4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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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環保工程師考試環境保護法案例分析

2012年注冊環保工程師考試環境保護法案例分析匯總

1.2003年5月7日,農民楊某等5人(以下簡稱甲)發現在其合伙承包的東湖養魚場內有大量魚苗死亡。經海濱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調查、采樣分析后認定,造成魚苗死亡的原因是東盛造紙廠(以下簡稱乙)向東湖排放的工業廢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經處理過的有毒氰化物所致。為此,甲向乙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乙未予理睬。2003年12月,甲向市環保局申請對該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行政處理。在市環保局的調解下,甲與乙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賠償,乙以各種借口予以推諉,不予給付。無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環保局要求強制執行該協議,而市環保局卻拒絕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環保局不履行行政強制執行的職責為由,向海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環保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

經審查,海濱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來到某律師事務所咨詢與本案有關的訴論與賠償問題。

問:(1)海濱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據?為什么?

(2)若甲仍堅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應當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種訴訟?此類應予提起的訴訟有何主要特點?

參考答案:

1.(1)海濱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據的。(1分)因為市環保局進行的調解不屬于司法調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質的行政調解。(2分)甲、乙雙方在市環保局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雙方既不具強制約束力也無強制執行力。(2分)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環保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若甲方仍堅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應當依照民事訴訟程序以乙方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2分)而不是上訴。

此類環境損害民事賠償訴訟的主要特點有:

實行舉證責任的轉移或倒置;(1分)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1分)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1分)

2.凱倫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資三星級酒店,該酒店開業半年每天噪聲不斷,周圍居民苦不堪言,紛紛向環保局投訴,經環保部門檢測,該店的噪聲超過國家標準,且未辦理“三同時”手續。于是環保部門作出該酒店停業的決定,并要求在停業期間限期治理。與此同時,周圍居民和酒店部分職工以酒店噪聲超過排放標準為由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賠償訴訟。問:

(1)凱倫酒店以自己為中外合資企業為由,提出應當享受優惠政策,可以不執行《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這一理由是否成立?

(2)環保部門作出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居民和酒店職工的訴訟?

參考答案:

2.(1)凱倫酒店以自己為中外合資企業為由,提出應當享受優惠政策,可以不執行《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這一理由不成立。因《環境保護法》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的單位和個人。(3分)

(2)環保部門作出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因責令停業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政府的職權范圍,環保部門無權作出該兩項決定。(4分)

(3)法院應當受理居民的訴訟,但不能受理酒店職工的訴訟。因與職工之間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應先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解決。(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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