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在以下地區,全鹽量水質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4.1.1 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設施,能保證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徑流條件的地區;
4.1.2 有一定淡水資源能滿足沖洗土體中鹽分的地區。
4.2 當本標準不能滿足當地環境保護需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補充本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作為地方補充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 標準的實施與管理
5.1 本標準由各級農業部門負責實施與管理,環保部門負責監督。
5.2 嚴格按照本標準所規定的水質及農作物灌溉定額進行灌溉。
5.3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處理后的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應保護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點的水質本標準。
5.4 嚴禁使用污水澆灌生食的蔬菜和瓜果。
6水質監測
6.1 當地農業部門負責對污灌區水質、土壤和農產品進行定期監測和評價。
6.2 為了保障農業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區灌溉期間,采樣點應選在灌溉進水口上。化學需氧量(COD)、氰化物、三氯乙醛及丙烯醛的標準數值為一次測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項標準數值均指灌溉期多次測定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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