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中英合資——捷利康南通化學品有限公司
1.本項目工程分析的項目組成除案例中所列外,還應列出哪些設施?為何需要列出?
(1)還應列出儲運工程、行政生活設施。
(2)主要的目的是以便于對全部工程內容進行污染分析,不至于遺漏污染源。
2.本項目非正常排污工況有哪些?其重點分析內容有哪些?
(1)非正常排污工況包含各種環保設施(焚燒爐、污水貯存池、活性炭吸附設施、氨回收設施、洗氣塔和吸附塔等)在點火開爐,設備檢修,原燃料中毒性較大成份含量波動,凈化措施達不到應有效率的設備、管理事故排放等情況。
本項目的無組織泄漏主要發生在裝料和卸料過程中。
(2)其重點分析:非正常工況產生的原因、可能性、頻率以及相應處理或處置措施,分別對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排放源進行分析。
3.本項目工程分析除應給出總物料平衡算和各裝置的物料平衡外,還應進行哪些物料的平衡計算?其目的是什么?
(1)還應進行有毒有害物料的平衡計算,如吡啶、氯甲烷、液氨、液氯、氰化納等。
(2)其目的是說明有毒有害物料流失方向和途徑,為污染防治措施提供數據,從而降低有毒有害物質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4.本項目焚燒爐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有哪些?焚燒爐的煙囪高度是否符合標準要求?達到排放標準是否一定合理?如何確定其合理的高度?
(1)焚燒爐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有NH3、NOx、HCl、SO2、懸浮顆粒物。
(2)焚燒爐的煙囪高度不符合標準要求。本項目的工藝廢水焚燒系統的焚燒量是7000~8000kg/h,按《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的要求,焚燒量大于2500kg/h時,煙囪最低允許高度是50米。(當然本項目是1996年環評時,該標準還未出臺)
(3)達到排放標準不一定合理。《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不僅對煙囪高度有限制,對排放濃度也有限值。如果污染物達到排放標準但煙囪高度不夠,其進入大氣層后,抬升高度不夠,不利于擴散,可能很難滿足評價標準的要求。
(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要求:焚燒爐排氣筒的高度按焚燒量(kg/h)和廢物類型確定。如果焚燒爐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內有建筑物,新建排氣筒高度必須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5.本項目最終排放廢水中含有微量吡啶、百草枯、功夫等特征污染物,國家和地方均無相應的排放標準,環評工作中應如何確定和實施這些污染物的排放標準?
國家和地方均無相應的排放標準時,應參照項目輸出國或發達國家現行的標準執行,由地市級環保局提出,經省級環保局批準后實行,報國家環保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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