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
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是復雜的,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會環境和社會政策等宏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個體與群體心理等微觀方面的因素。群體性事件的產生是社會變遷過程中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是各種社會矛盾的綜合反映,是各種利益沖突的集中體現,它的產生及我國正處于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基尼系數超過0.4的國際警戒標準)的經濟發展關鍵期和敏感期,群眾維權意識增強等深刻的社會經濟政治背景,又有現實的具體成因。概括起來,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轉型引發的矛盾是群體事件產生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隨著現代化進程的推進,經濟的快速發展,出現了階層、群體、組織的分化以及其利益的分化,經濟結構失衡,資源供給欠缺,生態環境破壞,社會的保障機制、民主機制建設等問題保障不到位、決策不民主、相互脫節甚至頂牛等情形。因為某些方面的改革失度,導致了社會分配不公,貧富差距拉大,失業嚴重,腐敗現象蔓延以及不同社會群體和階層的利益意識不斷被喚醒和強化等情形。而這些因素都是易于導致突發性群體事件的重要條件。
(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被侵害是導致群體性事件爆發的直接原因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村土地特別是城郊農業用地被大量征用為建設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補償、征地后勞動力的就業和安置等相關政策不落實、不配套,或者房屋被拆遷的征用補償太低,影響了村民的切身利益,此外還有糧款補貼、財務混亂、宅基地等因素都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在城市,由于房屋拆遷、下崗失業、承包租賃、城市管理等原因也都會直接引發群體性事件。深化改革和經濟發展必然會觸及特定群體的利益,如企業轉制中的下崗職工群體,超過了社會的承受能力,下崗失業工人也極有可能受到煽動而引發集會、游行、示威;城市拆遷補償未及時到位,回遷日期遙遙無期,搬遷地點不理想,生活設施不配套等原因,導致拆遷戶與拆遷公司的矛盾激化。體制的轉換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觸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條件下這種利益沖突激化便導致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三)地方政府的決策失誤是群體事件發生的政治因素
在沖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的基層黨委政府對社會矛盾普遍表現出“體制性遲鈍”——反應遲鈍,判斷失誤,處理失當,導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執政能力薄弱的軟肋。“甕安事件”中,基層黨委政府匆忙將事件定性為“有組織、有預謀”,是黑惡勢力煽動群眾圍攻政府,并在當地媒體大規模刊播“甕安群眾憤怒譴責不法分子”等新聞,引起了更多群眾的反感和猜疑。一些官員還習慣于封鎖消息,控制輿論,制造出“不明真相的群眾”。長期以來,在突發性公共事件發生后,保持沉默、回避媒體已經成為一些基層黨委政府條件反射式的“自覺行為”,但在傳播手段多樣化、傳播對象大眾化的情況下,這種緊要關頭的“失語”必然喪失引導輿論的主動權,看似避免承擔責任的風險,實際卻陷入被動,增加了平息事態的難度。
(四)群眾的法制觀念淡薄是群體性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雖然隨著法治社會的進程加快,群眾的民主意識逐步增強,對民主的要求越來越高,但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群眾整體的法制觀念相對淡薄,造成了高漲的民主參政意識與較差的法制觀念間的反差。尤其在一些偏僻的農村地區,群眾的法律知識有限,思想意識和行為方式比較落后。當群眾之間、上下級之間出現利益摩擦或糾紛時,一些群眾不懂也不會運用法律武器或通過合法途徑加以解決,而是動輒采取鬧事的方式向政府施壓,往往選擇越級集體上訪或鬧事的形式,甚至發生暴力襲警、阻斷交通事件,希望通過擴大事態,引起上級黨委、政府的重視而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使本來能通過正常的信訪、法律程序得到解決的矛盾演化成群體性事件。部分群眾心里存在著“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負面影響和造勢心理。認為鬧事是唯一解決問題、獲取實際利益的辦法,故意擴大事態,聚眾上訪。同時,政府及職能部門在處理同一類群體事件中,對行為過激的事件和一般性的上訪在解決方式、承諾程度及兌現結果的差異也加重了群眾的這種心理,產生連鎖反應。
(五)利益訴求表達機制不暢通是產生群體性事件的體制原因
在我國現階段,如果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難以在一定范圍內兼顧和協調到,又缺乏各自表達正當利益訴求的渠道,便可能導致矛盾的積累和利益沖突的加劇。目前,由于受國家體制和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的影響,在利益訴求表達機制上還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主要表現為渠道不暢,不同社會群體表達自身利益的聲音強弱不一,表達的機會不同,表達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不一。特別是當弱勢群體的利益處處受損時,又缺少暢通的利益訴求機制,于是他們便采用靜坐、集體上訪,阻礙交通,沖擊黨政機關等集體性施壓行為來宣泄自己的利益訴求。因此,突發性群體事件也就頻頻出現了。
四、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法律對策
2005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處理信訪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關于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意見》的通知。《通知》中對處理群體性事件的處理原則、組織領導、職責分工、現場處理和宣傳教育等項工作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對于各地在處理群體性事件提供了依據。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強調指出:“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把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首次寫進黨的重要文獻,并且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突出地擺到全黨同志的面前,充分表明了我們黨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性特征的清醒認識,充分表明了我們黨直面現實的政治勇氣。
但從我國當前的群體性事件分析來看,多數還是集中在法律方面的問題,或者說是應該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的問題。從法律角度來看,當前頻繁發生群體性事件的深層原因就是法律不適合社會的發展。目前我國在處置群體性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涉及《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集會游行示威法》及其實施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信訪條例》等,此外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等部門規章。而從法理的角度來看,我國現有的有關群體性事件的法律法規中,禁止性、義務性規定多,授權性、可行性條款少,還未形成一個從權利的設置、組成到行使、保護、規范的完整體系。例如,現實生活中,工人要求發放拖欠的工資,由開始個別工人零星去要,到后來成群結隊去鬧,以致影響了單位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對這種行為的法律性質應當怎樣界定?無論是分散催討還是集體催討,在我國的法律上都沒有明文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從整體上來看是合法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這些工人若采取堵截鐵路、沖擊黨政機關的方式來解決拖欠工資的問題,則構成違法行為。某些執法機關在沒有對群體性事件的合法性作出判斷之前,就盲目采取措施。群眾沒有違法,而執法機關卻已經違反法律,這不僅不利于矛盾的解決或化解,而且往往會導致矛盾的進一步激化。
群體性事件是社會尖稅矛盾和突出問題的特殊表現,我們應從法律的視角、運用法律的途徑和方法來認識、分析和解決矛盾。如果離開法律規定采取行動和措施,不僅往往使處置工作陷入被動,事后也將留下隱患,從而導致法律權威和政府信譽的降低。因此,我們在觀察、分析、判斷和處置群體性事件時,必須堅持法治的視野、法治的立場、法治的原則、法治的方式和法治的程序,將處置群體性事件納入到法治的軌道上來。
(一)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措施必須要有法可依
當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中,存在著合理要求與違法行為、多數人的一般違法行為與少數人的嚴重違法行為甚至犯罪行為交織在一起。因此,在處置群體性事件時必須要嚴格依法進行,要針對不同的群體性事件和不同的發展階段,正確分析判斷群體性事件的法律性質,區分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界限,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處置工作。處置群體性事件只有依法辦事了,才能取信于民,人民才能充分理解,積極配合與支持執法者的工作,從而減少沖突的發生。
(二)處置群體性事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對于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驟,中最為重要的方面,就是程序的公開、透明,要在認真分析的基礎上,采取正確的方式,進行妥善處理。各類群體性事件涉及面廣,既有根源的復雜性,又有事態的模糊性,還有過程的多層性,因而一般處置難度較大。要根據事情的起因、界定事件的性質及嚴重程度,進行風險評估,要始終堅持平息事態、維護穩定為目標,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嚴格遵循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不越權、不失職,將處置工作的各個環節納入到法律政策軌道,確保處置工作既依法有據,又干凈徹底,不留隱患。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適當允許公民依法集會、游行、示威
依法集會、游行、示威,是國家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發表意見、表達意愿、宣泄情緒的法定渠道。在充分兼顧社會綜合承受能力,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可以循序漸進地批準通過法定程序提出的符合法定條件的集會、游行、示威申請,逐步引導群眾采取平和理性的方式表達他們的意愿,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更好地化解矛盾,減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減輕對各級黨委、政府及公安機關的壓力。
當前,可先行受理、批準一些勞資糾紛、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環保等涉及群眾經濟利益符合政府原則立場的集會、游行、示威申請,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再逐步放開。這樣做體現出法律對公民權利的人文關懷。
(四)建議制定專門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行政法規
群體性事件有著深刻和復雜的社會背景,涉及眾多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關乎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預防和處置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悲劇性后果。為了進一步明確和規范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職責和辦法,國務院應該總結近年來各地處置群體性事件的一些成功經驗和做法,制定一部《處置群體性事件條例》,對處置群體性事件的目標任務、主體、基本原則、工作機制及善后等方面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范。
(五)健全和暢通利益訴求渠道,充分發揮權益保障機制作用
要建立民情民意表達訴求機制,通過民情員、專家咨詢、群眾聽證等,減少決策的隨意性;要拓寬民情民意表達訴求渠道,通過公布聯系方式、工作程序,便于群眾聯系監督;要規范完善利益處理程序系統,信訪、法院、行政復議、勞動仲裁等應當各盡其職。此外,為了增強民主、樹立司法權威,共同強化國家機關和公民的法治意識,防止群體性事件一再重演,必須適時改進信訪制度。信訪部門可以推動建立領導與群眾定期協商對話制度,通過行政首長接待、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予以反映問題,盡可能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階段,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或者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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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