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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申論熱點素材: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及法律對策

發表時間:2014/1/26 16:34:08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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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申論熱點素材: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及法律對策
  近幾年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利益的多元化帶來了利益的碰撞和深層矛盾的暴露,而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我國的群體性事件的呈現出了許多新特點、新原因,群體事件的爆發對我國社會穩定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在本文中戴先文從“群體性事件”的概念作為切入點,闡述了近年來群體事件呈現的新特點、產生的原因以及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法律對策。
  群體性事件是目前我國社會活動中出現的一些超出現行社會規范的行為,是社會關系中出現的一種不協調、不和諧現象。在社會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影響了社會的穩定。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重要的新概念。“和諧”成為中國改革發展戰略機遇期的社會主調。以和平與發展為時代主題的條件下,和諧社會必須以有序、安全和穩定為基本前提。近年來,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帶來的影響,作為社會矛盾和沖突特殊表現的各種群體性事件,數量正不斷上升、規模日益擴大、表現形式趨于激烈,已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由于群體性事件的突發性和復雜性,加之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匱乏,使處置工作異常艱難,很容易導致事件的惡化,它嚴重干擾了政府的辦公秩序,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日益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制約因素。因此,如何有效預防群體性事件已成為當前社會必須研究的重大課題。本文試就群體性事件的概念、特點、產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正確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法律對策進行一下探討,以期為今后處置這方面問題提供參考。
  一、“群體性事件”的概念
  在國外,一些社會學者將“群體性事件”稱之為“集群行為”或“集合行為”等,如美國社會學家帕克在其1921年出版的《社會學導論》一書中,最早從社會學角度定義“集合行為”,認為它是“在集體共同的推動和影響下發生的個人行為,是一種情緒沖動”。斯坦萊•米爾格拉姆認為,集群行為“是自發產生的,相對來說是沒有組織的,甚至是不可預測的,它依賴于參與者的相互刺激”。戴維•波普諾也指出,集群行為“是指那些在相對自發的、無組織的和不穩定的情況下,因為某種普遍的影響和鼓舞而發生的行為”。而在我國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群體”是指本質上有共同點的個體組成的整體。“事件”是指歷史上或社會上發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根據以上解釋,“群體性事件”就可以理解為由同類個體組成的整體,因為共同的要求,對社會造成的不平常影響的事情。在我國,由于受不同時期的政治環境和經濟、社會因素的影響,對群體性事件的認識也不盡相同。在建國初期稱之為“群眾鬧事”、“聚眾鬧事”;八十年代稱之為“治安事件”、“群眾性治安事件”;九十年代稱之為“突發事件”、“治安突發事件”、“治安緊急事件”、“突發性治安事件”;在21世紀初期稱之為“群體性治安事件”。
  對于群體性事件的定性,我國國內的一些專家、學者也是眾說紛紜,說法不一,有的界定側重明確群體性事件的人民內部矛盾性質,有的界定指出了群體性事件在行為手段上的特點及其社會作用和影響。綜合上述論述,筆者以為:群體性事件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體,為了實現某一目的,采取靜坐、沖擊、游行、集合等方式向黨政機關施加壓力,破壞公私財物,危害人身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事件。盡管群體性事件的外在呈現出某些對抗性的傾向,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現階段的群體性事件多數屬于人民內部矛盾,而人民內部矛盾處理不當也會由非對抗性轉化為對抗性。群體性事件既是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一種社會現象,也是與處在既定社會規范制約下的群體行為相對而言的集群越軌行為。群體性事件的副作用和社會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在客觀上對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也是應當肯定的。美國社會學家劉易斯•科塞認為,在一定程度上,群體性事件可能是這樣一個機制:“通過它,社會能在面對新環境時進行調整。一個靈活的社會通過沖突行為而受益,因為這種沖突行為通過規范的改進和創造,保證它們在變化了的條件下延續。”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的積極影響在于它能夠釋放出長期積壓的一些社會能量,能使部分心理失衡的群眾得以心理的平衡,這對保持社會的長期穩定是有積極作用的,其次它向社會發出了警告或信號、表示部分群眾的利益受到損失必須加以補償,或者行政管理活動中出現問題需要糾正,或者社會保障機制不夠健全應該完善等等。所以,我們對群體性事件決不能只能看到它的負面效應,還應該看到它可以是社會壓力的減壓閥和報警器,有利于促使我們加強和改進工作,更好地為群眾服務。因此,只有正確認識群體性事件的性質,才能妥善審慎地處置好群體性事件。
  二、近年來群體事件呈現的新特點
  (一)群體性事件數量增多、規模趨大
  據統計資料顯示,從1993年到2003年間,我國群體性事件數量由1萬起增加到6萬起,參與人數也由約73萬人增加到約307萬人。中國官方數據顯示,群體性事件從1995年的超過1萬起,持續增加到2005年的超過6萬起,2007年已經超過8萬起。進入2008年下半年,在舉辦北京奧運前,中國不同地區接連發生嚴重的警民沖突與群體性事件,而且,涉及面越來越廣。最突出的例子是甕安、孟連、隴南、石首事件。
  (二)群體性事件的參與主體趨于多元化
  群體性事件參與群體越來越多,有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職工,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權益受損職工,失地農民,農民工,房屋被拆遷居民,庫區移民,下崗的軍轉干部,出租車司機,環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三)群體性事件的組織化傾向越加明顯
  群體性事件中有幕后指揮、領導者,他們事先會進行周密的計劃,要求參與者行動統一、進退有序、組織嚴格;他們重視信息研究,環節把握準確。最終目的就是擴大影響、增加壓力。
  (四)群體性事件的暴力程度大大加劇
  群體性事件大多采取較為平和的表現方式,從本質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壞性群體性事件逐漸增長,出現激化現象,對抗程度加劇。群體性事件的組織者和參加者出于“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心理,越來越多地采取各種極端或違法行為發泄不滿情緒,圍攻沖擊基層黨政機關、阻斷交通、扣押人質,個別地方發生破壞公共設施、打砸鄉鎮政府和縣政府的局部騷亂。甕安、石首事件就是新世紀群體性事件中的兩個標志事件,就在于它的暴力程度大大加劇。
  (五)群體性事件和平理性的表達方式有很大發展
  一些地方的民眾在尋找理性有效的表達,一些比較高層的領導和各地的警方也表現出了很大的理性和克制。與過去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動輒打砸搶燒,警民沖突激烈的狀況相比,訴求者通過“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爭取利益。這與社會進步有關,但同時也取決于地方政府的寬容度和政治智慧。雙方都意識到,用談判、協商、平和的方式解決問題的成本比暴力要低得多。

  三、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
  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是復雜的,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會環境和社會政策等宏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個體與群體心理等微觀方面的因素。群體性事件的產生是社會變遷過程中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是各種社會矛盾的綜合反映,是各種利益沖突的集中體現,它的產生及我國正處于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基尼系數超過0.4的國際警戒標準)的經濟發展關鍵期和敏感期,群眾維權意識增強等深刻的社會經濟政治背景,又有現實的具體成因。概括起來,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轉型引發的矛盾是群體事件產生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隨著現代化進程的推進,經濟的快速發展,出現了階層、群體、組織的分化以及其利益的分化,經濟結構失衡,資源供給欠缺,生態環境破壞,社會的保障機制、民主機制建設等問題保障不到位、決策不民主、相互脫節甚至頂牛等情形。因為某些方面的改革失度,導致了社會分配不公,貧富差距拉大,失業嚴重,腐敗現象蔓延以及不同社會群體和階層的利益意識不斷被喚醒和強化等情形。而這些因素都是易于導致突發性群體事件的重要條件。
  (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被侵害是導致群體性事件爆發的直接原因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村土地特別是城郊農業用地被大量征用為建設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補償、征地后勞動力的就業和安置等相關政策不落實、不配套,或者房屋被拆遷的征用補償太低,影響了村民的切身利益,此外還有糧款補貼、財務混亂、宅基地等因素都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在城市,由于房屋拆遷、下崗失業、承包租賃、城市管理等原因也都會直接引發群體性事件。深化改革和經濟發展必然會觸及特定群體的利益,如企業轉制中的下崗職工群體,超過了社會的承受能力,下崗失業工人也極有可能受到煽動而引發集會、游行、示威;城市拆遷補償未及時到位,回遷日期遙遙無期,搬遷地點不理想,生活設施不配套等原因,導致拆遷戶與拆遷公司的矛盾激化。體制的轉換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觸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條件下這種利益沖突激化便導致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三)地方政府的決策失誤是群體事件發生的政治因素
  在沖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的基層黨委政府對社會矛盾普遍表現出“體制性遲鈍”——反應遲鈍,判斷失誤,處理失當,導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執政能力薄弱的軟肋。“甕安事件”中,基層黨委政府匆忙將事件定性為“有組織、有預謀”,是黑惡勢力煽動群眾圍攻政府,并在當地媒體大規模刊播“甕安群眾憤怒譴責不法分子”等新聞,引起了更多群眾的反感和猜疑。一些官員還習慣于封鎖消息,控制輿論,制造出“不明真相的群眾”。長期以來,在突發性公共事件發生后,保持沉默、回避媒體已經成為一些基層黨委政府條件反射式的“自覺行為”,但在傳播手段多樣化、傳播對象大眾化的情況下,這種緊要關頭的“失語”必然喪失引導輿論的主動權,看似避免承擔責任的風險,實際卻陷入被動,增加了平息事態的難度。
  (四)群眾的法制觀念淡薄是群體性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雖然隨著法治社會的進程加快,群眾的民主意識逐步增強,對民主的要求越來越高,但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群眾整體的法制觀念相對淡薄,造成了高漲的民主參政意識與較差的法制觀念間的反差。尤其在一些偏僻的農村地區,群眾的法律知識有限,思想意識和行為方式比較落后。當群眾之間、上下級之間出現利益摩擦或糾紛時,一些群眾不懂也不會運用法律武器或通過合法途徑加以解決,而是動輒采取鬧事的方式向政府施壓,往往選擇越級集體上訪或鬧事的形式,甚至發生暴力襲警、阻斷交通事件,希望通過擴大事態,引起上級黨委、政府的重視而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使本來能通過正常的信訪、法律程序得到解決的矛盾演化成群體性事件。部分群眾心里存在著“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負面影響和造勢心理。認為鬧事是唯一解決問題、獲取實際利益的辦法,故意擴大事態,聚眾上訪。同時,政府及職能部門在處理同一類群體事件中,對行為過激的事件和一般性的上訪在解決方式、承諾程度及兌現結果的差異也加重了群眾的這種心理,產生連鎖反應。
  (五)利益訴求表達機制不暢通是產生群體性事件的體制原因
  在我國現階段,如果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難以在一定范圍內兼顧和協調到,又缺乏各自表達正當利益訴求的渠道,便可能導致矛盾的積累和利益沖突的加劇。目前,由于受國家體制和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的影響,在利益訴求表達機制上還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主要表現為渠道不暢,不同社會群體表達自身利益的聲音強弱不一,表達的機會不同,表達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不一。特別是當弱勢群體的利益處處受損時,又缺少暢通的利益訴求機制,于是他們便采用靜坐、集體上訪,阻礙交通,沖擊黨政機關等集體性施壓行為來宣泄自己的利益訴求。因此,突發性群體事件也就頻頻出現了。
  四、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法律對策
  2005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處理信訪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關于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意見》的通知。《通知》中對處理群體性事件的處理原則、組織領導、職責分工、現場處理和宣傳教育等項工作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對于各地在處理群體性事件提供了依據。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強調指出:“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把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首次寫進黨的重要文獻,并且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突出地擺到全黨同志的面前,充分表明了我們黨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性特征的清醒認識,充分表明了我們黨直面現實的政治勇氣。
  但從我國當前的群體性事件分析來看,多數還是集中在法律方面的問題,或者說是應該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的問題。從法律角度來看,當前頻繁發生群體性事件的深層原因就是法律不適合社會的發展。目前我國在處置群體性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涉及《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集會游行示威法》及其實施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信訪條例》等,此外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等部門規章。而從法理的角度來看,我國現有的有關群體性事件的法律法規中,禁止性、義務性規定多,授權性、可行性條款少,還未形成一個從權利的設置、組成到行使、保護、規范的完整體系。例如,現實生活中,工人要求發放拖欠的工資,由開始個別工人零星去要,到后來成群結隊去鬧,以致影響了單位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對這種行為的法律性質應當怎樣界定?無論是分散催討還是集體催討,在我國的法律上都沒有明文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從整體上來看是合法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這些工人若采取堵截鐵路、沖擊黨政機關的方式來解決拖欠工資的問題,則構成違法行為。某些執法機關在沒有對群體性事件的合法性作出判斷之前,就盲目采取措施。群眾沒有違法,而執法機關卻已經違反法律,這不僅不利于矛盾的解決或化解,而且往往會導致矛盾的進一步激化。
  群體性事件是社會尖稅矛盾和突出問題的特殊表現,我們應從法律的視角、運用法律的途徑和方法來認識、分析和解決矛盾。如果離開法律規定采取行動和措施,不僅往往使處置工作陷入被動,事后也將留下隱患,從而導致法律權威和政府信譽的降低。因此,我們在觀察、分析、判斷和處置群體性事件時,必須堅持法治的視野、法治的立場、法治的原則、法治的方式和法治的程序,將處置群體性事件納入到法治的軌道上來。
  (一)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措施必須要有法可依
  當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中,存在著合理要求與違法行為、多數人的一般違法行為與少數人的嚴重違法行為甚至犯罪行為交織在一起。因此,在處置群體性事件時必須要嚴格依法進行,要針對不同的群體性事件和不同的發展階段,正確分析判斷群體性事件的法律性質,區分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界限,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處置工作。處置群體性事件只有依法辦事了,才能取信于民,人民才能充分理解,積極配合與支持執法者的工作,從而減少沖突的發生。
  (二)處置群體性事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對于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驟,中最為重要的方面,就是程序的公開、透明,要在認真分析的基礎上,采取正確的方式,進行妥善處理。各類群體性事件涉及面廣,既有根源的復雜性,又有事態的模糊性,還有過程的多層性,因而一般處置難度較大。要根據事情的起因、界定事件的性質及嚴重程度,進行風險評估,要始終堅持平息事態、維護穩定為目標,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嚴格遵循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不越權、不失職,將處置工作的各個環節納入到法律政策軌道,確保處置工作既依法有據,又干凈徹底,不留隱患。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適當允許公民依法集會、游行、示威
  依法集會、游行、示威,是國家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發表意見、表達意愿、宣泄情緒的法定渠道。在充分兼顧社會綜合承受能力,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可以循序漸進地批準通過法定程序提出的符合法定條件的集會、游行、示威申請,逐步引導群眾采取平和理性的方式表達他們的意愿,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更好地化解矛盾,減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減輕對各級黨委、政府及公安機關的壓力。
  當前,可先行受理、批準一些勞資糾紛、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環保等涉及群眾經濟利益符合政府原則立場的集會、游行、示威申請,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再逐步放開。這樣做體現出法律對公民權利的人文關懷。
  (四)建議制定專門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行政法規
  群體性事件有著深刻和復雜的社會背景,涉及眾多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關乎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預防和處置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悲劇性后果。為了進一步明確和規范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職責和辦法,國務院應該總結近年來各地處置群體性事件的一些成功經驗和做法,制定一部《處置群體性事件條例》,對處置群體性事件的目標任務、主體、基本原則、工作機制及善后等方面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范。  
  (五)健全和暢通利益訴求渠道,充分發揮權益保障機制作用
  要建立民情民意表達訴求機制,通過民情員、專家咨詢、群眾聽證等,減少決策的隨意性;要拓寬民情民意表達訴求渠道,通過公布聯系方式、工作程序,便于群眾聯系監督;要規范完善利益處理程序系統,信訪、法院、行政復議、勞動仲裁等應當各盡其職。此外,為了增強民主、樹立司法權威,共同強化國家機關和公民的法治意識,防止群體性事件一再重演,必須適時改進信訪制度。信訪部門可以推動建立領導與群眾定期協商對話制度,通過行政首長接待、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予以反映問題,盡可能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階段,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或者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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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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