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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甘肅公務員考試法律基礎知識寶典

發表時間:2014/1/27 9:43:18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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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甘肅公務員考試法律基礎知識寶典

  一、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與職權

  我國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由以下法院組成:全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職權包括:一審管轄權 ;上訴管轄權;審判監督權;司法解釋權;死刑核準權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①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審管轄權、庭外處理權、調解指導權。

  ②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設區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審管轄權、上訴管轄權。

  ③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其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審管轄權、上訴管轄權、審判監督權、死刑核準權

  (3)專門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組織體系中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是專門性質的審判機關。它按照特定部門或者特定案件而設立,管轄與該部門有關的案件或特定案件。

  目前我國設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等三種專門人民法院。

  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體系和職權

  (1)組織體系

  ①全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縣、不設區的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等。

  ②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還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

  ③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這表明,在人民檢察院系統內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垂直領導體制表現為:人事任免、業務領導。

  (2)職權

  ①立案偵查 ②批準逮捕 ③提起公訴 ④偵查監督 ⑤審判監督 ⑥執行監督

  三、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

  1.  行政行為概念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法行使職權,直接或者間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根據行政行為方式方法的不同,可將行政行為分為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行為,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即行政機關依法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和制定、發布一般規范性文件(即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做出的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或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或相應的不作為。

  2.  行政處罰的種類

  (1)人身自由罰,短期內剝奪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勞動教養。

  (2)行為罰(能力罰),即限制或剝奪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如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暫扣許可證或執照。

  (3)財產罰,即以剝奪一財產的形式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聲譽罰(申誡罰),如警告,是國家對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告誡與否定性評價。

  3.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具備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由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遵循的程序。采取簡易程序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違法事實確鑿;第二,處罰有法定依據;第三,適用的行政處罰類型限于警告和數額很少的罰款,即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執法人員采取簡易程序做出處罰決定的,應遵循下列程序:①表明身份,即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簡易程序可以由一名執法人員單獨實施;②說明處罰理由,包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③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④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⑤制作筆錄;⑥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⑦備案;⑧執行。

  4.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行政處罰決定都必須適用這一程序。

  (1)調查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作出處罰決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處罰決定的交付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之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4)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屬于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行政處罰決定應該被撤銷。

  5.  治安處罰的種類

  治安處罰有四個主罰種類和一個附加罰。四個主罰種類: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和吊銷營業執照。一個附加罰: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6.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對社會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侵害。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生和財產。

  (3)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危害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和管理的行為。

  (4)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對特定人和特定財產進行侵害的行為。

  7.  行政許可設定的范圍

  制定行政許可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減少行政許可,放松行政管制,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更多的自由和活力。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設定的具體事項。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8.  行政許可設定的種類

  (1)普通許可(駕駛執照、排污許可);

  (2)特許(電信、公路、天然氣、水等);

  (3)認可(律師資格、執業醫師資格);

  (4)核準:核準是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作出判斷的許可方式。例如住宅建設、高壓鍋爐的生產和使用、動物制品等。

  (5)登記(企業登記、社會團體登記)。

  9.  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的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但上述情形如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10.  行政許可的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四、 行政復議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廣泛運用的行政方法,是指行政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基本原則

  (1)書面審查原則;即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一級復議原則;相對人只能行使一次復議申請權;復議機關只能作出一次復議決定;

  (3)合法原則。合法的原則的含義是:a.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主體應當合法。b.審理復議案件的依據應當合法。c.審理復議案件的程序應當合法。

  (4)及時原則。及時原則的含義是:a.受理復議應當及時。b.審理復議案件的各項工作應當抓緊進行。c.作出復議決定應當及時。d.對復議當事人不履行復議裁決的情況,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5)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原則。是指行政復議不僅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且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也進行審查。

  五、 國家賠償的責任構成要件

  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只有這五個條件全部具備以后,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

  (1)主體要件

  國家只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自愿協助執行公務的人或者受委托執行公務的組織和個人也是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主體。

  (2)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行為違法

  造成損害的行為必須是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或者與執行職務有關的行為,而且這種執行職務或者與執行職務有關的行為必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3)存在損害事實

  損害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對特定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

  (4)因果關系

  即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5)法律規定

  侵權行為范圍和損害范圍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國家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只有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成就,國家才予以賠償;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應當在法定范圍和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六、行政賠償的范圍

  (1)侵犯人身權的行政侵權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有下列侵犯人身權的情況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侵犯財產權的行政侵權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的時候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受害人有取得賠償權利: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對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合法權益損害的,例如戶口損失、職務損失、就業損失、遷移損失等,受害人只能通過行政訴訟法第九章的規定取得賠償。

  七、刑事賠償范圍

  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權益損害時,國家應予賠償的范圍。

  (1)侵犯人身權的行為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①錯誤拘留;②錯誤逮捕;③錯誤判決;④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⑤違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財產權的行為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全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①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②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八、 行政訴訟

  一、一般知識

  (1)起因于作為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恒定為行政相對人,被告恒定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2)解決一定范圍內的行政爭議;不包括抽象行為、國家行為等;

  (3)主要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行政行為顯失公正時,審查其合理性。

  (4)是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行政法制監督制度;

  (5)一律合議制,不適用獨任制: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6)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7)訴訟程序的進行原則上不影響行政行為的執行力;“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①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行;②原告申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③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8)判決上,變更判決中,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9)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原告有起訴權,被告無反訴權;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

  二、不可提起行政訴訟行為的范圍

  (1)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即“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3)內部行政行為,即“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九、 犯罪概念以及犯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是刑法中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我國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在刑法第13條明確規定為:“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具有有三個共同特征: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處罰性。

  (2)犯罪構成要件,所謂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犯罪構成要件,即是犯罪的共同構成要件,也就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的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犯罪主觀要件的邏輯順序排列犯罪構成共同要件。

  十、 正當防衛以及正當防衛的條件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條件有以下四個

  (1)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違法侵害,包括犯罪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

  (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關于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法侵害人著手實行不法侵害時為其開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待其著手實行后來不及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時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3)具有防衛意識, 防衛意識包括防衛認識與防衛意志。我們要注意正當防衛與防衛挑撥、相互斗毆等行為的區別,這也是公務員考試的一個出題方向。

  (4)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十一、緊急避險

  1.  緊急避險的概念

  緊急避險是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2.  緊急避險的條件

  (1)合法權面臨現實危險

  現實危險不包括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所面臨的對本人的危險。如果事實上并不存在危險,而行為人誤認為存在危險,實施所謂避險行為的,屬于假想避險;對此,應按照處理假想防衛的原則予以處理。

  (2)危險正在發生

  危險正在發生,是指危險已經發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實質是合法權益正處于受威脅之中。

  (3)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

  必須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權益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時,沒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險,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合法權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險,則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損害另一合法權益,通常是指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針對危險來源本身造成損害。

  (4)具有避險意識

  這是對緊急避險的主觀上的要求,避險意識由避險認識與避險意志構成。避險認識,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認識到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認識到自己的避險行為是保護合法權益的正當合法行為。避險意志,是指行為人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危險的目的。

  (5)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十二、 幾種常見的犯罪

  (1)綁架罪: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行為。

  (2)非法拘禁罪:故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為索要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此罪。

  (3)搶劫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動劫取財物的行為。

  (4)搶奪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論。

  (5)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6)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7)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生產者或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8)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9)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10)挪用特定款物罪:國家工作人員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

  (11)侵占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

  (12)職務侵占罪: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13)挪用資金罪: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 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

  (14)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

  (15)單位受賄罪: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16)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17)濫用職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8)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9)重大責任事故罪: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20)交通肇事罪: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21)故意殺人罪: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22)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23)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為徇私情,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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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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