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乞討者作為弱勢群體的一部分,是構建和諧社會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本篇為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提供的針對2010年上半年北京市公務員考試關于城市乞討現象申論預測試卷及華圖參考答案。
一、注意事項
1.申論考試,是對分析駕馭材料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的測試。
2.作答參考時限:閱讀材料40分鐘,作答110分鐘。
3.仔細閱讀給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論要求依次作答,答案書寫在指定的位置。
二、資料
1.“我不回去,打死我也不回去。”4月5日中午,北京街頭,一名雙腳畸形腐爛、無法行動的少年坐在簡易滑輪車上,正被一對男女使勁拉扯,少年則大聲哭嚷著不愿離開。
執勤民警立即上前進行盤問。拉扯這名殘疾少年的是一對夫婦,他們自稱是孩子的父母,但殘疾少年卻大聲對民警喊道:“不,他們是我的‘老板’,不是我的爸爸媽媽。他們逼我要錢,我不要跟他們走。”
隨后,民警將這三人帶回分局進行審查。從少年隨身攜帶的戶口簿得知,這名殘疾少年名叫小華(化名),今年13歲,是河南省商丘市睢縣人。要帶他走的這對夫婦分別叫做宮××、王××,與小華是雇傭關系,他們出錢把小華從其父母手中“租”過來,利用小華肢體殘疾在大街上乞討要飯來牟取利益。
由于不堪忍受虐待,去年冬天,小華偷偷跑了出來,跟一名叫大明(化名)的少年一起去了石家莊,由于在那邊被媒體關注,所以只好又回到北京,沒想到這次在街頭被“老板”碰到了。
小華出生在河南睢縣一個農村家庭,天生雙腳殘疾,脊背又長了拳頭大的一個腫瘤。“我們家一共4個孩子,我是老三,除了我,他們都在上學,因為那兒的所有學校都不收我。”小華回憶,自己8歲那年,宮××夫婦突然來到村里,挨家打聽村里哪家有殘疾的孩子。“那時我正在外面,他們一眼就看到了我,然后就找了我爸媽,提出要把我租走。說是帶我出去做生意,實際就是讓我出去乞討。后來爸媽就讓我跟他們走了,第一年的時候他們給了我爸媽4000塊錢,以后幾年,每年都給我家6000元。”
在這5年中,“老板”夫婦帶著小華到過重慶、杭州、武漢和天津等地乞討,來北京乞討也已兩年。小華說,這幾年他過得實在艱難,一天只能吃一頓飯,每天老板把他放在一個地方,他就在這個地方乞討。一天收入多則兩三百元,少則幾十元,到了晚上老板把他乞討要來的錢收走,帶他回家。如果沒有要到那么多的錢,回到家中就會挨打。
因難以忍受虐待,小華曾逃跑過好幾次,但每次都被老板找了回來,回來后就是一頓拳打腳踢。
除了小華,他們還租借了和小華一樣有殘疾的五六個孩子,他們每個人都挨過打。輕的時候被打幾個嘴巴,重的時候就用鐵鎖鏈子抽,還有一次,小華的耳朵被他們用鋼針扎穿了。
“每天討來的錢全都要交給他們,我還得脫光衣服給他們看我確實把錢都交了。”小華說。由于身體有殘疾,這些孩子都跑不遠,他們中的很多人都跑過,但又被抓了回來,“然后就被打得更厲害了。”小華第一次逃跑是在天津,“后來我被那里的記者發現,我的事被登在了報紙上,他倆立刻就找到了我。”
小華說,如果沒有“老板”夫婦的控制,他還是比較喜歡乞討的,因為比較自由。“每天討的錢就可以自己支配,不用上交,自己想買什么東西吃就買了。”小華充滿向往地說。當民警表示要送小華去救助站時,這位殘疾少年卻表示出十分的不情愿。
2.近日的一天早晨剛過7點,就有一位年老的乞討者背著個布包,來到過街天橋上蹲著要錢。早上比較冷,他穿得很厚,頭上戴著帽子。
記者發現,從早上7點到8點左右,總共有15個人給他錢。加起來總共有10塊錢左右。這位乞丐說,他以前也是比較晚才出來討的。但是有一次早上他醒得比較早,反正睡不著,索性就出來要飯了。就是那一次,他發現早上七八點的時候街上給錢的人比較多,因為很多人在等公交車上班,都會準備零錢,而他就在公交車站附近的過街天橋上要錢。
8點半左右,他從布包里掏出頭天一個路人給的半包餅干吃了起來。他說自己是河南人,今年53歲,目前跟老伴住在地下通道里。他老伴也在乞討。說起為什么要出來要錢時,他很激動地豎起4個手指說:“4個兒子,沒有一個有出息。兒子都結婚了,我和小兒子住,但是小兒子的媳婦把我們趕出來啦。”
14時許,過街天橋上開始有人擺地攤,他只好走到天橋兩邊的樓梯上坐著。據記者目測,他們倆今天總共要到了三四十塊錢。
3.某日上午10時許,一名4歲女童站在八角地鐵西北出口,伸手乞討,喊著“叔叔、阿姨可憐可憐我吧”!她的背后跪著一位“老太太”,佝僂著背,頭埋得很低,包著頭巾。據城管隊員介紹,當時孩子向過往的行人說,她家是河南的,她和奶奶兩個人流落在北京,沒有其他親人只能以乞討為生。過往行人不時地朝地面擱置的乞討罐內扔著零錢。
隊員們發現兩人后上前詢問她們是否需要去救助站。誰知“奶奶”卻用衣服緊緊裹著自己的頭,怎么也不肯抬起臉,更不肯說話。隊員上前準備去扶“奶奶”起來,可這時“奶奶”見勢不妙,突然站了起來,撒腿想跑。吃驚的隊員頓時愣住,然后上前去追,終于把“奶奶”攔了下來。
原來這名“奶奶”其實是孩子的媽媽,今年28歲,姓齊,家住河南洛陽,來北京2年以乞討為生。真相大白后,女子解開包得嚴嚴實實的頭巾,又撕下臉上的“皺紋”,露出年輕婦女的真容。
女子說,為了引起人們的同情,討要更多的錢,她每天裝扮成孩子的奶奶,穿成老年人的模樣,包住自己烏黑的頭發,還用薄膜把臉上貼出皺紋。為了不露出破綻,還故意一直低著頭不說話。城管隊員教育了齊某不能用欺騙的方法乞討,母女倆拒絕了救助后離去。
4.日前,廣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完成的一項社會調查報告顯示,廣州流浪乞討者超過95%屬于“職業乞討”。專家建議,對那些確屬家庭困難和社會保障無法解決生存問題的行乞者,有關部門可對其發放“行乞信用證明”,以進行分類管理。
5.昨日,記者問東街口一個乞丐:“有人管你們嗎?”他回答:“沒有,警察和城管在面前也不會管,剛才我坐在下面,一個交通協管員說下面是主要干道,讓我到天橋上面來。以前乞討人員被收進收容遣送站后,會被送往原籍,現在都不會了。”
目前,究竟什么部門可以對街頭泛濫的乞討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福州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市容處明確表示,他們目前并沒有得到授權,無法對乞丐進行管理。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員會也同樣表示:“在管理城市乞丐方面,我們現在并沒有什么有效手段。”
談及乞討問題,福州火車站站前派出所所長也連稱頭疼:“我們現在還沒有行之有效的措施來管理這一特殊群體。這些人有的糾集在一起,給社會治安造成隱患,有的強討強要,引起市民以及游客的極大反感,乞丐群的存在也影響了城市的形象。有時候,為了安置他們,干警們不得不自己掏腰包。”
省救助管理站站長卓偉煊表示,乞丐是一個社會問題,乞丐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規定,救助管理必須是自愿的,如果流浪乞討人員不愿意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無法強制對其進行救助管理,如果受助人員自愿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事先告知后,救助站也不得限制。
福州市民政局福利處工作人員同樣表示,在職能劃分方面,乞丐的確是由民政局福利處管理,救助管理站具體實施。以前的模式是公安收,收容(遣送站)留,現在救助管理站只能作為救助方,如果乞丐不愿意接受救助,也就意味著乞丐管理處于一種真空狀態。
6.家住鼓樓的林先生表示,應該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對象加大宣傳,引導其前往救助站救助歸鄉。省直機關的李先生等人提出,街頭的流浪者應該分門別類對待,對于6~14歲流浪乞討兒童,將統一采取強制保護措施,送往救助站接受救助,如有監護人,將通知其監護人領回孩子,找不到監護人的,將由民政部門統一安置;對于患有精神、傳染、傷殘等疾病并符合救助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已向市政府建議由衛生部門主要負責,民政及公安等部門配合收治。
另有十幾位市民打進電話表示,應該設立禁討區,如在重大政治、經濟活動場所,公安、省、市政府門前及形象工程、窗口地段設立一些“禁討區”,這樣能基本保證整個的城市形象和人們的正常工作、生活。
家住鼓樓的紀先生、陳女士甚至提出有關部門應該給乞丐發證,進行教育后改變成“職業乞丐”,學習外國的經驗。
福建省社科院社會研究所助理研究員肖艷表示,現在乞丐增多,與收容站變臉不無關系。肖艷認為,世界各國都有乞丐的存在,作為一種選擇,只要不是在惡意地利用乞丐身份,政府也沒有必要制止,但應逐步減少這種乞討人員,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她建議各地應該就地解決乞丐問題,包括完善社會捐助機制,有關的組織應該加強宣傳,公布電話、地點,樹立良好的組織形象。整個社會救助發達后,人們的同情心通過這些渠道發揮,不會再給這些個體施舍,沒有了收入,乞丐自然會減少。
7.河北新旭光律師事務所的李志勇律師說,鑒于目前省會乞丐群落“結構復雜”的局面,最有效的辦法是必須采取分而治之、多管齊下。
李志勇認為,對于符合救助管理辦法的流浪乞討人員,政府部門應該盡心盡責對其進行救助。除此之外,政府也應該鼓勵民間力量興辦慈善機構,最大限度地為無家可歸者提供人道救助;對于那些本身可以自食其力,卻不去靠勞動而用乞討去收集財富的,社會可以呼吁政府對此立法來規范;對于那些利用人身脅迫,限制未成年人或殘疾人人身自由,組織其去乞討的犯罪行為,公安部門必須依據《刑法》對其加大打擊力度。當然,在治理整頓城市乞丐問題上,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通力協作。
8.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副會長饒會林認為,對三類乞丐應區分對待。
饒會林認為,我國現行的救助辦法以“自愿”為原則,對城市乞討者的管理效果不是很好。在一些具體管理措施的實施上,各個城市應根據自身的個性特點,如城市發展程度、經濟發展水平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不應“一刀切”。
饒會林說,城市乞討者分為三種類型,一類是真正因生活所迫,不得不以乞討為生的;一類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自愿”乞討者;還有一類是有一技之長的賣藝乞討者。對這三類人,應該區別對待。首先各地的救助站可建立一份當地乞討者檔案,做好調查研究,對第一類乞討者,可采取政府救助的辦法。對那些職業乞丐,則應該采取強制性措施。對第三類乞討者,政府部門可加強對他們的監督和規范管理,比如指定某些地段讓其賣藝。
9.在廣州,近日“乞丐如何管請你說說看”的小調查吸引了熱心讀者積極參與討論,記者抽取參與討論的52名讀者觀點進行總結,發現市民大多對真正的乞討行為抱有同情心,但同時認為應該揪出假乞丐,用驅逐、拘留等方法消除這種影響城市形象和妨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抽取參與調查的52人中,有34人認為乞討是一種權利,認為不是的有17人,比例為2∶1。李先生認為乞討是自由,不應該規范和約束,不應該予以管理,應該救助。一名姓陳的先生則認為,乞討不是一種權利,因為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而乞丐只有權利卻不承擔義務。
談及“用哪些方式來管理乞丐”,市民們見仁見智,有18人同意“設立禁討區”,占受訪人數的35%;贊成“設立乞討區”的有6人;有14人同意“給乞丐發乞討證明”,占了1/4多;對以上方式都不滿意選擇其他的也有10人。
問及“是否贊成在北京、廣州、深圳等大中城市設立禁討區”時,有28人贊成,20人反對。在不贊成設禁討區的20人中,有11人認為這是錯誤的管理思路,8人認為每個人都有流浪乞討的自由,7人還同意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做法。
最后一條“如果設立禁討區,您認為應該怎樣對待在禁討區強行乞討的乞丐”問題,選擇驅逐的有16人,選擇拘留的有17人,認為應該進行治安罰款的有7人。李先生覺得沒有權利對乞丐進行拘留,因為他們并未犯法,他覺得應該先立法,然后對乞丐進行治安罰款。
10.上海2003年12月25日對于在地鐵乞討的行為,連續被查到3次以上者,以“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處以刑事拘留。
2003年12月18日蘇州市劃定步行街、當地火車站、三星級以上賓館周邊等街區及風景旅游區、重要公務場所、交通要道等為禁討區。
2004年1月13日成都首個“禁討區”天府廣場及周邊禁止盲流乞討范圍被重新作了劃定。
2004年2月20日福州市鼓樓區在區內設立流浪乞討限制區域,包括該區的長途汽車站、繁華街區、廣場、影劇院和位于該區的政府公務及外事活動場所。
2004年3月1日南京宣布自3月1日起,南京市8個區的部分地段及中山陵、長江大橋、祿口機場等地,一律不準乞討及算命看相等各種形式的變相乞討。
11.據北京市海淀區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員介紹,救助站內一位30多歲姓趙的被救助者已經是這里的常客了,只要身上一沒錢他就會主動到救助站內接受救助,“其實他身體挺好,但就是不愿意干活,站內給了他回家的路費,讓他買票回家,結果沒過幾天他就又回到這里。”
海淀區救助管理站站長趙長林說,“在救助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救助對象需要符合4個條件,但在實際操作中根本無法落到實處,救助站實際救助的人員并不是制度所規定的人員。”
“可以說,目前我們救助的對象中85%都不能同時符合救助條件,但對于想騙吃騙喝的人,救助站一旦核實其身份就會終止救助。”趙站長說。現在救助站每周一、三、五三天,站內一名正式工作人員帶兩名保安,與公安、城管等部門配合在繁華地段進行主動救助,“如果遇到‘五一’、‘十一’等節日,就要天天出去救助。”
趙站長坦言,對于職業乞討人員的救助一直以來都有一個矛盾。“主要原因是這些職業乞討人員通過乞討可以賺到錢,而待在站內就沒有收入來源。比如今年春節期間,許多乞丐在白云觀廟會上扎堆兒,他們說一天可以收入五六百元,這樣七天就能賺好幾千元錢。如果他們進救助站怎么會踏實?”
趙站長介紹說,一般對救助對象包括職業乞討人員的救助期限為10天,但現在的情況往往是,職業乞討人員剛到救助站一兩天,就會有同伙以各種借口來接他們出去。“因目前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不準他們出去,所以我們一般情況下只能讓他們走。有的職業乞討人員已經被送到救助站好幾次了,我們經常和他們打拉鋸戰。”趙站長對記者說。
12.中國人民大學社會系教授李迎生介紹說,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有資格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員必須同時滿足4個條件:即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不享受城市生活保障或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
“這4個條件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根本無法落到實處。”李教授告訴記者,首先,“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的標準不好掌握。能否靠自身解決食宿,只能靠簡單的觀察和聽求助人自述。在詢問情況這一環節,工作人員沒有權利檢查求助人員身上有沒有現金、存折或者什么值錢的東西。只能邊救助邊核實情況,一旦發現情況不實便終止救助。”
其次,“無親友可以投靠”的標準也無法核實。有沒有親友可以投靠,是靠求助人本人敘述的。只要他自己不提供,救助站就不會知道。第三,“不享受城市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的標準,救助站操作時比較困難。目前我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的水平很低,在許多地方農村五保供養更是名存實亡。“所以說,即使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享有以上待遇,對他擺脫困境也幫助不大。”
最后,李教授說:“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標準不符合實際。在現實中,有很多情況會造成人們暫時陷入困境。這些人未必會因為一時的困難而放下身段來沿街乞討。其實,他們所面臨的困難,只需救助站幫忙打一個聯系電話或者提供一個銀行賬號(以供求助人家屬匯錢解困),甚至提供幾餐就能解決。
13.“行乞證”制度絕不是中國首創。早在16世紀,西歐就有國家出臺了針對殘障人士的“行乞證”制度,而今這種制度已經在英、法、德、荷等國廣為建立。我們不妨看看巴塞羅那是怎樣管理職業乞丐的。
西班牙巴塞羅那有三四處政府指定的“貧民窟”,都分布在城鄉結合部。這些貧民窟內的居民有不少是浪跡天涯的職業乞丐。巴塞羅那政府官員認為,乞丐要組織起來,要讓他們有組織、有紀律地行乞,因此他們成立了乞丐協會,并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以及秘書長等職。
為了讓這些乞丐了解協會的動態,巴塞羅那市政府還出資為他們創辦了一份《乞丐報》。凡是協會的會員一律免費贈閱。報紙內容就是介紹乞丐的生活情況,告誡乞丐要合法行乞、文明行乞,遵守“雙規”的時間和地點。違反者由協會嚴加懲處。報紙定價為1.5歐元一份,可以選派衣著略為整齊的乞丐會員在社會上出售。售報人必須攜帶協會統一頒發的“售報許可證”,政府對這些人不收稅。
乞丐協會會長必須定期向市政府的“乞丐管理辦公室”匯報情況,同時,市政府也會向協會通報新增的貧民窟地點以及居住情況,以便讓其會員們選擇不同環境居住。協會還有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控制在市中心的行乞人員,合理調配繁華地帶的乞丐人數,采用“輪流值班”的措施,以便落實“大家都能進中心,但大家不能全部進中心”的策略。
如此一來,乞討者的行為不僅沒有使其所在的城市和國家蒙羞,反而體現了城市管理者的能力,也提高了乞討者的文明行為。
14.在對北京地區街頭238名乞討人員所作的一項地域來源抽樣調查結果顯示:我市乞討人員共來自全國22個省、市、自治區,其中多為經濟欠發達地區。
報告中將在京乞討人員的行乞方式分為:沿街哀求苦討;在街頭展示殘疾或畸形的肢體;唱曲賣藝;糾纏尾隨、抱腿蹭灰、強拉硬拽等方式向路人強討惡要等五種情形。
調研中發現,現在職業化乞討人員已經成為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中最突出的問題。在全市公安機關告知的流浪乞討人員中,自愿接受救助的僅占15%,而占85%的乞討人員拒絕救助,這類人員中有很大一部分屬于把乞討當成“發家致富的有效手段”的職業化乞討人員。
北京市市政管委表示,本市在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上遇到了很多新問題。一是職業化乞討人員的大量增加,對社會正常秩序和治安造成一定的危害。二是對不愿意接受救助人員的收救和站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缺乏法律法規依據。三是救助條件難以把握,被救助人員的甄別核實缺乏操作性規范。四是危重病人救治經費結算辦法未正式明確,部門配合有待進一步加強。五是受助人員出口仍不暢通。六是長期滯留人員安置壓力大。
三、申論要求
1.根據材料所反映的問題,用200字左右的篇幅概括設立“禁討區”的幾種觀點及其理由。(10分)
2.根據給定材料提出綜合解決城市乞討者問題的建議。要求建議具有針對性且實際可行,字數在350字左右。(15分)
3.結合我國各地實際情況,分析造成流浪乞討現象的原因,不超過500字。(25分)
4.就材料所反映的主要內容展開論述,寫一篇1000字左右的文章。要求層次分明、語言流暢,內容充實,論述深刻。(50分)
參考答案
1.關于設立“禁討區”有兩種觀點,(1)贊同設立“禁討區”。理由:在重大政治、經濟活動場所等特定地段、區域設立一些“禁討區”,可以保證整個城市形象和人們正常的生活。還可以通過限制乞討來激勵其中有勞動能力的乞丐自食其力。(2)不贊同設立“禁討區”。理由:乞討和流浪是一種生活方式,任何公民有權利選擇這樣的生活方式而不被干涉。禁討將令乞討人員生活沒有保障。公共場所也不應限制乞丐行乞的權利。我國現行法律也沒有規定乞討是違法的。
2.為保證社會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現提出關于解決城市乞討者問題若干建議:(1)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保障真正有困難的乞討者達到最低生活水平,解決其溫飽問題。呼吁社會成員共同幫助、關心乞討者。對有勞動能力的乞討者幫助其就業,使其能夠自力更生。(2)加強對城市乞討者的監督和規范管理。救助站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建立乞丐檔案。對拒絕接受救助的人員,政府應規范他們的乞討行為,加大管理力度;對于未成年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失去勞動能力的乞討者,應及時救助或聯系其親友幫助其早日返鄉。(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組織、指使、教唆、脅迫、誘騙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實施強討惡要等行為的,予以從重處罰;通過立法打擊乞討中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有組織的乞討等以此牟利的犯罪行為;嚴厲打擊以乞討為掩護從事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3.答案提示
當前乞討現象各地均有,產生原因、責任是多方面的,有家庭的,單位的,社區的,政府的,也有社會的。分析造成流浪乞討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我國長期實行的二元經濟社會結構,造成城鄉差別巨大,地區發展嚴重失衡。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轉移。與此同時,城市國企改革的加速使下崗、失業日益嚴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城市間流動人口的增長。這些流動人口在生存條件尚不能獲得充分保障的情況下,其中的一部分在相對陌生的城市環境下走入乞討隊伍。
(2)區別性的就業和工資制度。在許多城市,為了保證本市下崗職工的就業機會而對外來勞動人口采取了區別性就業政策,外來人口務工無著只好乞討度日。
(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位。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很不健全,保障對象主要針對城鎮就業人員,忽略了流動人口的保障,特別是對進城務工農民的保障。
(4)《救助管理辦法》不夠完善。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更是法制的國家,任何時候做任何事情都離不開法,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然而該法在執行過程中,條款不具體,職責不明確,于是形成只有民政部門管,其他部門看,百姓有意見的局面。
4.參考范文
文明乞討 共促和諧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們的生產、生活還沒有達到一定程度,國家的財力有限,所以流浪乞討是這一階段的必然產物。盡管社會保障問題會隨著國家的經濟好轉而逐步得到落實,但是在沒有改變之前,我們應該做好流浪乞討的管理工作,各級政府在抓好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的同時,要抓好軟環境建設,既要給流浪乞討者人權,也該加大管理的強制力,促使流浪者能文明乞討,促進社會和諧。
目前而言,我們首先要堅決依法查處強討惡要等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對在公共場所或交通工具上強討惡要、糾纏行人的,發現一個查處一個。對組織、指使、教唆、脅迫、誘騙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實施強討惡要等行為的,予以從重處罰;嚴厲打擊以乞討為掩護從事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對糾集乞討人員在公共場所實施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團伙,堅持露頭就打,重點打擊組織策劃者和犯罪團伙骨干,嚴防其成為滋生黑惡勢力的土壤。
其次,對于拐賣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拐騙、租借兒童,壓榨少年兒童乞討牟利的;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者組織、參與帶有黑社會性質的乞討團伙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再次,醫療單位對送來救治的屬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的流浪乞討人員,在其病情基本穩定后,應告知或護送其前往本市民政部門救助機構求助。民政部門對屬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人等情況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積極查找并通知其親屬、所在單位接回。對無法找到其親屬、所在單位或其親屬、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應通知其戶籍或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門接回。須跨省接領的,應向省民政部門報告,由省民政部門按規定辦理。
最后,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未滿16周歲的流浪乞討人員,直接送民政部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收容撫養。對智障人員和無危害社會治安行為且非患危重疾病的精神病人,一律送救護站。對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行為的精神病人,直接送至定點醫院治療。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該高度重視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和救助,給處于困境的弱者以關心和幫助,給百姓一個平靜、安寧的社會,以此來樹立政府的良好形象,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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