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天前,32歲的漯河人周三江倒在鄭州東區的馬路邊上,再也沒有醒來。周三江72歲的老父親來鄭州商都路派出所辦理死亡證明時被索要3000元運尸費,而且不開票據,這個數字頓時嚇住了老人。從周三江的死亡地點到醫院太平間區區15公里,為何會花費3000元運尸費?警察和太平間工作人員均表示,這是“不成文的規定”。
七旬老人遭遇喪子之痛,卻不想在支付兒子的運尸費用時,又遭遇了15公里3000元的天價。可能這條新聞引起很大關注,更多是在于周三江老父的弱勢身份——低保戶,只有三畝地,一年種地的收入也不過3000多塊錢。但是更需意識到,這樣的天價運尸費,其實質就是另一形式的有償執法。
按理說,遇到死亡事件,在死者家屬不能及時趕到的情況下,當地派出所將尸體妥善安置,只是警察公務里的一個基本內容。在這個過程中,執法經費一般都由國家財政埋單,如確實超出了執法開支的正常范圍,那么收費也理當只是著眼于基本費用的承擔,而非以市場價來核算。可在這起事件中,當初警方稱墊資3000元運尸體,到了運尸老板那,卻變成了可以講價錢的問題,可見,警方實際上不可能支出了3000元的運尸費。那么,警方在這個過程中,也間接成了收益者的角色。且當老人無法交齊運尸費時,連火化申請手續也不能辦理,又不免有以公權進行勒索之嫌。
警察作為執法人員,一方面是執法者,另一方面又當是服務者。當一個七旬老人遭遇喪子,要靠賣糧來辦后事,毫無疑問是個需要被同情和救助的弱勢者。執法機構在這樣的個體遭遇面前,除了履行基本的執法程序和任務,也不能回避具體的個體困境。至少在老人無力支付運尸費的現實情況下,不應該再將它們當成可以獲利的對象。不予幫助,反倒以“不成為規定”試圖成為獲利者,這何嘗不是一種執法良心的扭曲?
執法良心和對待弱勢群體同情之心的匱乏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將執法對象當作可以用來牟利的對象,其實是有償執法思維的一種現實延伸。派出所警察作為執法者,理當避免與具體的金錢利益打交道,在收取費用時本應該慎之又慎,開具具體的收費憑據。而在這里,不但費用超高,連收據也沒有,這很難令人將之與公正執法的執法人格聯系在一起。這與某些個案中,警察要收費才能辦案是一個性質。
這次的“天價運尸費”或許是因為承受的對象是一名吃低保的七旬老人,而引起輿論的持續關注和同情。但我實在不希望這樣的事情引起關注,只是在執法對象無力承擔這樣的費用之時。當執法者不能去除利益傾向性,當執法人格與逐利人格合二為一,這是最應被警惕的公權力現象之一。
當執法者不能去除利益傾向性,當執法人格與逐利人格合二為一,這是最應被警惕的公權力現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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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