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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蘇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時間為3月22日

發表時間:2015/2/22 11:20:0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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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全省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考務工作的通知的主要精神

各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

為切實做好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網上報名工作

1.報名方式

全省考試報名采用網絡方式進行。報名、照片上傳、資格審查和繳費確認均通過網絡同步進行,報名網站為江蘇省人事考試網和各市人事考試網。

2.報名時間

報名、照片上傳時間: 2月6日9∶00-2月12日16∶00。

資格初審時間:2月6日9∶00-2月13日16∶00。考生網上提交報名信息24小時后可到同一網站查詢是否通過招錄單位資格初審。

繳費確認時間及要求: 2月6日9∶00-2月14日16∶00。通過資格初審的考生即可使用已開通網上支付功能的銀行卡進行繳費確認。完成繳費確認后,方視為通過該職位資格審查,報名成功。

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蘇價費函〔2002〕9號,蘇財綜〔2002〕5號)的有關規定,此次省、市、縣、鄉黨政機關招錄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考試筆試收費按98元/人的標準向考生收取。

3.補報名

網上確認結束后,對報考報名人數(繳費人數)達不到開考比例職位的考生,可在全省范圍內登陸報名系統補報其他職位,全省補報名的時間為:2月16日9∶00-16∶00。

4.準考證打印

在規定的時間通過報名資格審查并進行繳費確認的考生,于3月17日-21日到報名的網站自行下載并打印準考證。

5.各市人事考試機構注意事項

一是認真做好報名系統的安裝與調試。

二是嚴格審查考生電子照片。報名期間各市要及時對招錄單位資格初審合格考生上傳的電子照片進行審核,嚴把電子照片質量關。

三是及時上報報名信息。

四是主動為考生提供優質服務。此次全省公務員報名使用易寶支付平臺進行網上繳費,各市要公布易寶支付平臺的各種咨詢方式。

要及時向社會和考生公布辦理減免考務費的地點和聯系方式,認真做好相關服務工作。要在網報系統醒目位置提示考生如下內容:考試期間,準考證、身份證雙證齊全的考生,方可參加考試;有準考證,但無身份證的考生,必須持有臨時身份證或戶口所在地(考點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帶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蓋公章的戶籍證明等有效證件方可參加考試,否則一律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五是加強對考場監控錄像的管理。

二.報考考生注意事項

考生登陸報名網站上傳本人的電子照片標準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證件照,jpg格式(字母為小寫),大小為20Kb以下。

考生參加考試時持有的身份證必須與報名時所使用的身份證相一致,否則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或農村特困家庭考生,先行網上繳費確認并參加筆試后,于3月23日-24日到筆試所在地考務機構,辦理減免考務費手續,退還報名費。

.其他注意事項

報名期間,各地可根據考生申請自行更改三類報名信息:考試地點、姓名中的錯別字(生僻字)、身份證號中不涉及出生年月日的個別錯誤數字。其他報名信息,未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更改。考生更改信息的最終受理時間為繳費確認截止時間。考生更改報名信息應填寫《報名信息更改申請表》(各市自制備查)。姓名中有明顯錯別字(同音字、形似字等)的,應以考生出示的身份證為準,只有身份證號一致時方可更改。身份證號中不涉及出生年月日的個別數字,在姓名一致的情況下方可更改。

三、嚴密做好考試組織實施工作

1.考試時間、科目及答題方式

公共科目筆試時間為3月22日。具體安排如下:

上午 08∶00-09∶30《公共基礎知識》(A、B、C)

∶30-12∶0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B、C)

下午 14∶30-17∶00《申論》

《公共基礎知識》既有主觀題又有客觀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均為客觀題,《申論》為主觀題。主、客觀題均在答題卡上作答。

2.考點考場設置

本次考試原則上在各省轄市設置考點。考點應選擇“江蘇省人事考試定點學校”,按照人事考試標準(每考場30人)設置考場。

3.試卷交接與保管

試卷須由專車接送、專人押運。接送試卷時,各市須派至少2名押運人員(各市在省人事考試中心備案的指定人員和紀檢監察人員),確保試卷接送途中的安全。試卷交接須交方、接方及紀檢監察人員等三方人員同時在場。交接完畢后,三方人員須在試卷交接單上簽字留存。要認真落實試卷的保管分發制度,試卷存入保密室后須立即開啟報警、監控裝置并與省人事考試中心總控室聯通,保密室須有嚴格的防火、防盜、防潮等措施。試卷存放期間,存放現場須實施24小時2人以上不間斷值班。

4.監考及巡考

各地要高度重視考試實施中的組織管理工作,嚴肅考風考紀,切實做好監考人員、巡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回避管理、業務培訓工作,確保考試工作順利實施。

監考人員要加強考場管理,嚴格按照《筆試時間安排、操作步驟及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此次考試實行全程封閉。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5.筆試期間考生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對筆試期間考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要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09〕126號)和《江蘇省公務員考試考務操作行為規范(試行)》(蘇人社發〔2011〕47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6.筆試成績公布與查詢

省人事考試中心將于4月中旬將考生成績信息發到各市,江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江蘇省人事考試網、各市人事考試網屆時將同時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四、扎實做好考試安全防范工作

1.要認真做好考試的各項準備工作

報名期間要安排專人值班,接受考生咨詢。

2.要健全和完善公務員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要認真制定網上報名和筆試組織實施工作突發事件應急專項預案,加強與當地教育、公安、消防、無線電管理、電力、電信、保密、交通、衛生等部門和單位的協調聯系,切實做好考點選擇和考試現場防停電、防火、防干擾、防泄密、防交通擁堵、防烈性傳染病等各項預防準備工作。

3.要嚴肅考風考紀,確保考試安全

要按照蘇人社發〔2015〕18號和蘇人社發〔2011〕478號、蘇人社發〔2014〕274號文件要求,嚴密組織,精心安排,規范操作,及時查處違紀行為,確保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附件:1.考場規則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節選)

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公務員局

2015年1月26日

附件 考場規則

一、考生在每科考試開始前2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對;

考生參加考試時持有的身份證必須與報名時所使用的身份證相一致,否則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二、每科考試開始30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入場;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三、考生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進入考場,開考后考生不得相互傳遞任何物品。

四、考生不得將任何書刊、報紙、稿紙、資料、通訊工具(手機等)或有計算、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其他設備帶至座位。考試期間凡發現將上述物品或設備帶至座位的,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使用上述物品或設備(開機狀態)的,一律按嚴重違紀取消考試資格,并在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

五、試卷發放后,考生必須首先在答題卡和試卷規定的位置上準確填寫(涂)本人姓名、準考證號等有關信息,但不得做其他任何與答題無關的標記;考試開始鈴聲響過以后方可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六、考生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監考人員當眾解答。

七、《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的客觀題答案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處理。《公共基礎知識》的主觀題、《申論》一律用黑色墨水的簽字筆或鋼筆在答題卡上指定位置作答,用圓珠筆、鉛筆或在非指定位置作答的內容無效;作答字跡要清楚、工整。

八、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

九、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監考人員按順序收齊全部試卷、答題卡并在準考證上簽字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規則,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對擾亂考場秩序,辱罵或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按有關紀律和規定嚴肅處理。

附件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節選)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當場處理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予以記錄、簽字并存檔。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事后認定與處理的,應當制作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告知書,告知書應當寄送報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達。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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