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德才兼備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公務員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司法局2009年計劃通過公務員考試和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考試并軌的方式,選拔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勞教基層工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學員)100名,女性比例為10%。
一、報考對象和條件
(一)報考對象
1、本市普通高校2009年應屆專科(含高職)畢業生;
2、上海考生被外地高校錄取的2009年應屆專科(含高職)畢業生;
上述對象不包括示范性軟件職業技術學院畢業生。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在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監獄、勞教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7、考生應具備的外語和計算機要求:
(1)持有大學英語四級證書或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425分(含)以上;
(2)持有上海市高等學校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證書;
(3)未取得上海市高等學校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證書的考生,須參加上海政法學院組織的與該考試大綱同等要求的考試一次,且成績合格。
二、考試報名辦法
(一)報名和繳費
本次考試采取現場報名審核和繳費的方式。現場報名審核和繳費的時間:2009年4月20日、21日9:00--16:00。
現場報名審核和繳費的地點:上海政法學院庸夫樓101室(上海市青浦區外青松公路7989號)。
(二)實行告知承諾制
考生報名時,須按照公布的報考條件和職位要求,如實填寫《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學員考試報名表》、《考生報名個人信息承諾確認書》和《上海政法學院2009年“專升本”報名表》。如提供本人情況不屬實,責任自負。
(三)定向招考
報考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學員的考生,只能報考上海政法學院的監獄學專業“專升本”。
三、考試方法和內容
(一)考試方式
本次考試分筆試、面試。筆試內容包括《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申論》和《法理學》。《考試大綱》在上海“21世紀人才網”(www.21cnhr.gov.cn)和“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網站”(www.spta.gov.cn)以及上海政法學院招生信息網(www.shupl.edu.cn/zhaosheng)上公布。
(二)筆試時間
筆試時間定于2009年5月9日、10日。報考人員應于5月5日至5月7日自行登陸上海“21世紀人才網”下載準考證,并按照準考證上確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參加考試。參加考試時,必須攜帶本人的準考證和身份證。
(三)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可于2009年6月上旬通過上海“21世紀人才網”、“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網站”查詢。
(四)筆試成績合格的考生須參加由市司法局統一組織的面試,面試包括結構化面試、心理測試和體能測試。體能測試按照《<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司辦通[2003]第30號)的有關精神實施。
四、體檢和考察
經面試合格的考生須按照《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司辦通[2003]第30號)參加由上海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體檢。
體檢合格后,上海市司法局將對體檢合格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任職資格等進行全面考察。
五、錄取方式
經筆試、面試、體檢、考察合格的考生名單將在上海“21世紀人才網”上公示一周。經公示無異議的,由上海政法學院發送入學錄取通知書,并與錄取的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學員簽定協議書,明確學員在校期間相關紀律要求和管理規定。
六、招考職位及工作地點
詳見《上海市2009年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學員招考簡章》。
七、在校待遇
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學員入學后,著人民警察制服(本人承擔40%服裝費)。學校實行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和醫療保險制度。學員在校期間不具有公務員身份。
八、畢業與就業去向
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學員學制兩年。在校期間嚴格實施警務化管理和專業化教學訓練,嚴格各項考核與測評。對在政治素質、心理素質、專業技能和體能素質不能達標的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學員實行淘汰制。畢業后,由上海政法學院頒發普通高等學校“專升本”畢業證書,符合《上海政法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由上海政法學院授予法學學士學位。畢業生由上海市司法局進行定向分配,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按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就業報到手續。報到后,辦理公務員錄用審批手續,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登記;不合格的,取消錄用。在試用期內必須參加公務員初任培訓考試,同時應參加職業英語和普通話測試。
九、招考咨詢與監督
詳見《上海市2009年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學員招考問答》。
政策咨詢電話:021-39225175,021-39225065
考務咨詢電話:021-64049005
監督電話:021-64742001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公務員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司法局
二○○九年四月十日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