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市公務員考試報考流程尚未公布,參考18年信息;
一、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1年11月3日至1999年11月3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適當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6年11月3日以后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的公安系統特警職位和優秀村(居)干部定向招考職位可放寬至大專學歷);
(八)具備中央和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錄職位明確要求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區及以下黨政機關、垂直管理系統基層單位、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按照《關于公務員考錄中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界定的意見》(人社廳發〔2010〕59號)界定。基層工作經歷截止時間為2017年11月。
報考公安司法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須參加并通過公安部、司法部規定的體能測試。
報考鄉鎮公務員職位的,須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內),積分達到標準分值120分以上的人員。
根據公務員法及其有關規定,服務年限滿2年(含試用期)但尚在5年服務期內的在職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報考,須經所在機關(單位)批準同意。對采取定向招考方式錄用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在最低服務年限內不得報考。
外省市社會人員報考本市公務員,須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內),積分達到標準分值120分以上。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報考人員與所報考單位中工作人員有親屬關系的,需向招錄單位進行報備,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不得報考。
本次公務員招考與上海市2018年度大學生村官選聘同步進行。大學生村官在已錄用公務員中選聘,具體選聘辦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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