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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3年公務員考試(人民警察)報考指南

發表時間:2013/5/2 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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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3年公務員考試(人民警察)報考指南

關于青海省2013年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人民警察)報考指南

  一、考生特別注意事項
  (一)考生在報名時,一經招錄單位資格審核通過后,不得改報其它職位;
  (二)報名期間每日18時公布一次所有職位報名情況;
  (三)5月10日報名結束審核未通過的考生可在5月11日改報其它職位,但只能改報一次,請考生慎重選擇報考職位;因招考職位報名人數未形成有效競爭,報考該職位的考生務于5月11日18時前進行調劑改報,逾期未調劑的考生視為放棄報考資格。
  (四)公務員考錄計劃中要求的“專業”是指考生取得的學歷證書中的專業。
  (五)請各位考生隨時關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發布的公務員考試錄用相關信息,避免發生因無法聯系被取消資格而無法進入下一個考錄環節的情況。
  二、報考程序
  (一)職位查詢。各招錄機關具體的招考人數、職位、資格條件等詳見《關于青海省2013年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人民警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報考人員可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站(http://www.qhpta.com)查閱。對《公告》中的專業、學歷、學位、資格條件、基層工作經歷以及備注的內容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報考人員直接與省直招錄單位、州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系,招錄機關的咨詢電話屆時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站上進行公布。
  (二)網上報名。 本次考試報名采取網絡報名的方式進行。報考人員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站(http://www.qhpta.com)按照網上規定的步驟和程序進行報名。
  (三)資格初審。網上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招錄機關負責,招錄機關將根據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和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及時對報考者進行審查。
  (四)查詢資格初審結果。請報考人員在報名期間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站(http://www.qhpta.com)查詢本人是否通過了資格初審。通過資格初審的,不能再報或改報其他職位。報考尚未初審或未通過資格初審,可以改報其他職位。
  (五)報名確認。通過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請及時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站(http://www.qhpta.com)進行報名確認。
  (六)網上打印準考證。報名確認成功后,報考人員務于在規定的時限內,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站(http://www.qhpta.com)下載打印準考證。打印中如遇問題,請與省考試中心聯系解決。
  三、報考年齡的規定
  考生報考年齡的計算方法是:出生日期以本人人事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先記載的時間為依據,截止日期以公務員招錄考試報名當月為止。具體計算規定如下:報考公安特警人員年齡為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1988年 5月至1995年5月期間出生);報考公安機關民警、監獄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為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3年5月至1995年5月期間出生);報考其他職位公務員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8年5月至1995年5月期間出生)。
  四、基層工作經歷及起始時間的界定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取得職位要求的學歷后在基層工作的時間。截止日期為公務員招錄考試報名當月為止。
  1、在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2、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含青南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選派之日算起(脫產學習和借用到州及以上機關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時間除外)。到基層公益性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3、畢業后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5、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相關工作的,即使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五、下列人員不能報考公務員
  (1)曾因違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的人員;
  (3)具備公務員身份人員;
  (4)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5)現役軍人;
  (6)因在公務員考錄中違紀被列入國家公務員局《違紀信息庫》的人員。
  (7)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六、公務員報名的回避制度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七、學歷的認定
  《青海省2013年公開考錄主任科員以下職位公務員(人民警察)公告》中的所需專業是指通過考試取得專業學籍,并完成學業畢業的專業,在高等院校所學的輔修專業不視為報考公務員的所需專業。招錄職位專業以考生取得的學歷證書中的專業為準。考生在進行資格審查時,所提供的學歷證書難以甄別的,由省級以上教育或有認定資質的部門出據認定證明材料。
  八、資格初審、復審
  (一)資格初審及復審工作由各州、市、地人社局或省直招錄機關組織實施,報考省級以下垂直管理單位職位的考生資格復審由招考主管部門負責。
  (二)在公務員考錄中因違紀被列入國家公務員局《違紀人員信息庫》的考生,不得報考。
  (三)考生資格復審時所提供的證件和材料應當必須齊全、真實、有效,并與網上報名填寫一致,否則視為弄虛作假。
  (四)考生須在指定時間內進行資格復審,非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五)資格復審實行“誰審核、誰負責”,因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工作失職,使不符合資格條件的考生通過了筆試、面試,情節輕微的由招錄單位負責解釋,情節嚴重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六)在資格復審過程中,有較大疑議的問題,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確定。
  (七)各州市地委組織部、人社局和省直各招錄單位對通過資格復審的人員,要及時發出《面試通知書》。
  九、考生復審時提供的證件材料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需攜帶有效身份證、戶籍證明、準考證、學生證以及所在院校開據的畢業證明材料。進入面試的應屆畢業生必須在2013年7月31日前將取得的畢業證書交送招錄單位進行確認,逾期取消錄用資格。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戶籍證明、準考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以及報考職位資格條件所需有關證書等;往屆畢業生畢業證、學位證暫扣在學校的,須提供畢業證、學位證的復印件并加蓋畢業院校學籍管理部門公章,同時要有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招考職位要求考生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考生須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或工資發放表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獲取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考生需提供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證的學歷證明。
  (五)在我省服務的“西部計劃”志愿者(含“青南計劃”志愿者)、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崗教師”四類人員在基層服務時限、地點及考核情況分別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團省委認定。
  十、考試成績所占比例以及《申論》試卷作答有關要求
  筆試內容為申論(占筆試成績4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占筆試成績40%)和計算機應用(占筆試成績20%)。筆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60%,面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40%。
  報考藏(蒙)漢兩種語言文字職位的考生,《申論》第二問必須用職位要求的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否則不計分,按不符合報考職位設置的資格條件處理,取消進入下一階段考錄資格。按照1:3比例擬進入面試的考生,在面試之前由省公務員局統一組織民族語言測試,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空缺的面試名額,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參加民族語言能力測試。
  對報考六個自治州職位的考生,筆試可自愿選擇自治州自治民族主體語言答卷。
  十一、面試達不到比例和總成績并列情況的處理
  (一)資格復審后進入面試人員達不到1:3比例的職位,將該職位與同一單位資格條件一致或相近專業的職位合并面試,但該職位面試人員的筆試成績低于與其合并職位進入面試人員最后一名筆試成績的除外。在同一單位沒有相近專業進行合并的,筆試成績達到本次考錄相同或同類專業進入面試人員筆試成績平均分,同時面試成績達到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平均分的按總成績由高分至低分的順序進入下一考錄階段,如考試總成績第一名達不到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的面試平均分,該招錄職位取消。
  (二)進入面試的考生,自愿放棄面試資格的,須在面試5天前告知招錄機關,并寫出書面說明。放棄面試而又不予說明的,招錄機關可將該考生有關情況記錄在案,供今后各單位招錄時參考。對無法通知到本人參加面試的,應做好相關記錄,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必須有一名紀檢人員)簽字確認。
  (三)在筆試、面試結束后,考生錄用總成績出現并列的,由用人地區或單位經過政審、考察,擇優提出規定考錄職位的擬錄用意見,報省級公務員管理部門審批錄用。
  十二、嚴格按照體檢標準進行體檢
  各用人單位要根據人社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2〕65號)要求,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進行體檢。體檢由各州市地公務員管理部門和省直各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各州市地對擬錄用的公務員須在州市地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省直各單位擬錄用的公務員須在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時,工作人員與體檢者有回避關系的,應當回避。體檢考生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經發現,取消錄用資格;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不予錄用,并按違紀進行處理,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十三、體能素質測評項目與標準
  根據考生筆試成績的高低,以錄用職位與報考人數1:3的比例確定體能素質測評人員,由省公安廳、省監獄管理局組織實施。男子組測評的項目和標準:1000米長跑標準為≤4′50″;10米X4往返跑標準為≤13′1″;縱跳摸高≥265厘米。女子組測評的項目和標準:800米長跑標準為≤4′45″;10米X4往返跑標準為≤14′1″;縱跳摸高標準為≥230厘米。體能素質測評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四、考錄人民警察體能測試和體檢
  各州市地公務員管理和公安部門,按照《青海省2013年公開考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特警)簡章》和公告的職位資格條件負責報考公安民警考生的資格審查。在面試之前,省公安部門負責組織體能測試,對體能測試不合格人員,取消考錄資格,按筆試成績依次遞補一次。省公安、監獄主管部門按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規定,檢查有關體檢項目,《特殊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負責組織體檢。
  十五、錄用考察的基本要求
  各州市地公務員管理部門和省直各用人單位應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考察。考察對象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必備的能力素質。對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的或者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情形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對報考重要職位的人員,凡是重要檔案材料不全、歷史狀況不清無法進行有效考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十六、考生誠信及遞補有關要求
  (一)對存在以下幾個方面不誠信行為的考生,各招錄單位應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公務員局,我們將建立誠信檔案庫,以便在今后公務員考錄過程中待查和處理。在面試環節,已經確認參加面試的考生但面試當天臨時棄考的;在考察環節,考生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在體檢環節,考生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和病史或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請他人替檢的;在錄用審批環節,考生在已經通過筆試、面試、考察、體檢、公示等環節之后又提出放棄報考職位的。
  (二)公務員招錄的體能測試、藏語測試、體檢、考察、錄用環節均只遞補一次。遞補考生無法聯系或自愿放棄的,不再遞補。各招錄單位應做好相關記錄,并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必須有一名紀檢人員)簽字確認。
  (三)各招錄單位要認真做好遞補人員審核工作,并及時報送省公務員備案。
  各州市地公務員管理部門和省直各有關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資格審查、體檢和考察等工作,確保考試錄用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
  十七、各招錄單位聯系電話
  西寧市人社局公務員局:0971-6163414
  海東地區人社局公務員科:0972-6313376
  海南州人社局公務員科:0974-8512820
  海西州人社局公務員科:0977-8222260
  海北州人社局公務員科:0970-8643456
  黃南州人社局公務員科:0973-8729431
  玉樹州人社局公務員科:0976-8822218
  果洛州人社局公務員科:0975-8382410
  省老干部局:0971-6365783
  省編辦:0971-8244807
  省委黨校:0971-4395768
  省政府辦公廳:0971-8252151 8252243
  省發改委:0971-6305766
  省經委:0971-6114437
  省審計廳:0971-6182541
  省住建廳:0971-6146259
  省國土資源廳:0971-6163635
  省交通廳:0971-6153301
  省民政廳:0971-6145117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0971-6321009
  省環保廳:0971-8174687
  省教育廳:0971-6310553
  省商務廳:0971-6321757
  省農牧廳:0971-6136106
  省司法廳:0971-8244203
  省監獄局:0971-8244500 8248819
  省文化廳:0971-8267828
  省科技廳:0971-8244601
  省林業廳:0971-6365007
  省質監局:0971-6161709
  青海湖管理局:0971-8219438
  省外事辦:0971-8211775
  省統計局:0971-6308487
  省旅游局:0971-6156259
  省工商局:0971-8213067
  省地稅局:0971-616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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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公務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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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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