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
近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的審議中,委員們對醉駕的界定及情節有不同意見。有委員認為,醉駕即入罪對公務員來說“后果很嚴重”,因為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后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因此,有人建議在情節把握上更加細化,加上“情節嚴重”以免擴大打擊面。
思路點撥:
一、醉駕入罪,公務員也不例外
【名師點撥】從道理上講,公務員本是法律規章的參與制定者,也是當然的捍衛者,更應該成為遵紀守法的模范。反觀醉駕入罪公務員豁免或網開一面的論調,顯然與此背道而馳,如若得逞,不僅有害于法規的嚴肅性,也會招致其他社會階層一片反對之聲,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流于空談。
醉駕或酒后駕駛,毫無疑問直接危害到公眾安全,無論是什么人,說到天上都不應該受到原諒,更甭說為之開脫罪責了。人大常委會委員獨獨拿公務員說事,只因為其被治罪后會被開除,表面上好像有點憐惜人才之情,可從另一面看,不也正是對公務員帶頭違法亂紀的縱容嗎?公務員知法犯法,雖不至于罪加一等,可也更應該予以嚴懲啊!再說了,其他人醉駕也會“后果很嚴重”,比如車輛損毀、賠償受害者,甚至也受傷送死,是不是也該憐惜一下呢?若這樣下去,那醉駕不更是蔚然成風了?
二、醉駕一律刑拘,好就好在“一律”上
【名師點撥】如果需要“情節惡劣”才能對醉駕定罪,那么在實踐中,就會要求醉駕撞傷了人或者損壞了公私財產才處罰,那么就無法遏制日益泛濫的醉駕行為,設立“危險駕駛罪”的意義將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留下“情節惡劣”這一尾巴,就給權力提供了尋租空間,司法者對于“情節惡劣”就會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解釋,可能一些情節確實惡劣的醉駕行為定罪很輕甚至非罪,一些情節并不那么惡劣的醉駕行為被定罪重了。而二審草案去掉這一尾巴,則讓醉駕一律定罪,有利于法制的統一。
三、“醉駕入罪對公務員不公”是特權邏輯
【名師點撥】眾所周知,醉駕不同于普通的酒后駕駛,本身就是酒后駕駛中的“情節嚴重者”,再在醉駕中給予一定過渡規定完全沒有必要。現在,有委員之所以對醉駕一律入罪提出質疑,居然是以“對公務員不公”為由,這著實令人震驚。因為站在公眾角度,對于醉駕一律入罪的擔憂恰恰是“刑不上官員”的不公——因為,酒駕是否達到入罪的醉駕程度,權力尋租空間必然大大的有。
之所以提出醉駕一律入罪對公務員不公,說到底不過仍舊是固有的特權思維在作怪。倘若能夠刨除根深蒂固的特權思維,醉駕一律入罪對公務員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不是有很多公務員常抱怨應酬多喝酒多壓力大嘛,這下醉駕一律入罪之后,拒絕喝酒就光明正大了,不僅保護了自己的身體,更為納稅人節省了吃喝成本,何樂而不為?
四、醉駕后果很嚴重,只因“公職”太吃香
【名師點撥】公職人員的行為往往會給普通人作榜樣,公職人員守法,普通人也會學習守法,公職人員帶頭違法,普通人也會跟著違法。如果在醉駕的問題上,公務員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有特殊待遇,那么,公務員就可能為所欲為,普通人也就跟在公務員后面,我們打擊“醉駕”的努力可能就會成為泡影。
再者,對于公務員醉駕嚴厲打擊還具有整飭吏治的現實作用。一是目前官場流行著在酒桌上提拔干部的“潛規則”,酒量越大或者越敢賣命地喝,那么就意味著對領導越忠心,獲得提拔的幾率越大;二是公車私駕的現象很嚴重,許多人駕駛公車赴私宴。如果醉駕入罪,進而公務員丟失公職,官員丟失官位,雖不能從根本上扭轉這兩種不良風氣,但至少也可以減少這種愈演愈烈的惡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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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