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行政許可申請相關申請程序
【重點法條】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重點法條】
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快捷記憶】
當二延十規律(辦),統聯集中四五延。
二、關于行政許可聽證制度(要與行政處罰的聽證制度作比較區分)
【重點法條】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快捷記憶】吾(五)在兒時(二十)就聽證,還不承擔(那)費用。
【重點法條】
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意思分解】
這些法條根據其涉及的利益關系規定,將行政許可事項分為4種類型:
1、僅涉及申請人利益的行政認可事項。行政機關僅聽取申請人的陳述、申辯即可。
2、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本法第36條)。對此情形,行政機關負有告知、聽取意見義務。
3、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本法條46條),對此種情形,行政機關應該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該種情形下,聽證是強制性的。
4、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事項(本法第47條),對此種情形,行政機關應當告知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聽證。該種情形下,聽證是任意性的,取決于當事人的申請。
就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的具體進行,注意與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法》第42條)進行區分: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的要求不要(許可為5日,處罰為3日);當事人申請聽證,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期限要求不同(許可為20日,處罰沒有規定)
從歷年真題對《行政許可法》的考核來看,考生在備考過程中一定要重視以上兩個知識點,要作為必考考點來準備,尤其是其中關于程序、時間的記憶。相關真題請考生參照《2005年江蘇真題A類案例分析第2題》。
4.24聯考《行政許可法》復習要點把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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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