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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深圳2011年公開招考公務員(1103批次)資格復審、考察及聘任公告

發表時間:2014/1/25 12:25:39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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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深圳2011年公開招考公務員(1103批次)資格復審、考察及聘任公告

  為做好資格復審、考察及聘任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資格復審和考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深圳市公開招考公務員公告(2011年11月10日)》等有關規定,體檢合格的考生應按各招考單位及其主管單位、區公務員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各主管部門聯系方式見附件1)要求,參加資格復審、考察并按照招考公告及《申報公務員(參照管理人員)聘任考生需提交的材料清單》、《聘任公務員(參照管理人員)審查表》、《擬引進人員計劃生育情況調查表》(見附件2-4)的要求提交材料。
  資格復審主要核實考生是否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考察內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遵守計劃生育政策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考察主要由招考單位采取個別談話、座談、查閱檔案資料、與考生面談、見習、到考生曾工作或學習過的單位進行延伸考察等方式進行。
  考生在資格復審、考察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將被取消復審、考察及聘任資格。資格復審、考察不合格的將不予聘任。自動放棄資格復審、考察資格的考生,應向主管部門提交有本人簽字的書面放棄聲明。
  考生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12年畢業的留學回國人員可放寬至其國外或境外學位證書頒發時間起的3個月),仍未參加資格復審和考察,或者未提交《申報公務員(參照管理人員)聘任考生需提交的材料清單》(附件2)所列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齊的,主管部門可按其自動放棄復審、考察及聘任資格處理。
  二、公示及聘任審批
  資格復審和考察合格的擬聘人員名單將分批在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上公示7天。
  公示期滿,對有投訴經查實有嚴重問題的,不予聘任;對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聘任,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聘任;對沒有問題或反映問題不影響聘任的,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正式受理聘任審批。聘任審批結果由主管部門在同意聘任后的5日內反饋考生。
  三、人員報到及簽訂聘任合同
  (一)經審批同意聘任的人員應在同意聘任后30日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在獲得學校派遣之日起30日內)向各招考單位書面申請預報到(格式見附件5),屬社會人員的需提交戶口遷移證、干部行政介紹信等人員調配有關證明材料,屬應屆畢業生的需提交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戶口遷移證,材料齊全的由招考單位反饋預報到通知書,并由主管部門通過公務員管理子系統申報人員報到相關信息,經擬聘人員核對無誤并簽字確認后,由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提交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公務員報到手續。
  公務員報到時間將作為聘任合同起始時間、試用期開始時間和工資起算時間。公務員報到時間按以下辦法確定:區屬單位擬聘的社會人員以到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報到的時間作為公務員報到時間,其他人員均以到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報到的時間作為公務員報到時間。
  對經審批同意聘任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在同意聘任后30日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在獲得學校派遣之日起30日內)到各招考單位預報到的,可取消聘任。取消聘任的,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擬聘人員應在同意聘任后60日內與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深圳市公開招考公務員公告(2011年11月10日)》等有關規定,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聘任合同,確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四、試用期管理
  新聘任公務員的試用期為6個月。新聘任公務員管理按照《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進行,其中,試用期內的培養、考核及紀律約束參照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62號)有關規定執行,新聘任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或具有人社部發〔2011〕62號文規定的應當取消錄用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解除聘任合同。
  附件:1.資格復審及考察聯系方式
  2.申報公務員(參照管理人員)聘任考生需提交的材料清單
  3.聘任公務員(參照管理人員)審查表
  4.擬引進人員計劃生育情況調查表
  5.聘任制公務員(參照管理人員)預報到申請書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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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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