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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人社網:寧夏2014年考錄公務員公告

發表時間:2014/3/4 18:24:0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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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2014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公告

為滿足我區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錄用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將組織實施2014年統一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人員)共412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對象

(一)具有寧夏回族自治區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4年3月5日之前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二)以下五類人員報考不受寧夏戶口限制:

1.在寧夏服務期滿兩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的人員(以下簡稱“三項目”人員);

2.寧夏各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

3.區外普通高等院校寧夏生源的應、往屆畢業生;

4.具有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5.取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證,且報考法院、檢察院系統職位的人員。

生源地是報考人員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前的常住戶籍所在地。

上述人員中,屬于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應屆畢業生的,須在2014年7月31日之前提供職位要求的學歷、學位證書。

(三)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2.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3.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4.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作弊行為且仍在不得報考公務員期限內的人員;

5.2013年以來參加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考試,進入體檢、考察、擬錄用公示名單后自愿放棄,目前仍在禁考期的人員;

6.經考試錄用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7.現役軍人;

8.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4屆應屆畢業生;

9.全區統一招錄的服務期未滿的基層政法干警定向培養人員或正在定向培養學習的人員;

10.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4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定向培養生、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齡18至35周歲(1978年3月5日至1996年3月5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報考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1973年3月5日以后出生)。對年齡有特殊要求的,以《寧夏回族自治區2014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職位一覽表》(以下簡稱《職位表》)為準;

(四)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備擬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1.報考要求“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職位,須曾在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累計滿兩年(截止2014年7月31日)。

2.報考面向“三項目”人員專門職位,必須在寧夏服務期滿兩年且考核合格。“三項目”人員服務期滿兩年享受定向招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

3.報考法官、執行法官、檢察官職位的,必須取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適用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參加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人員,符合其他條件的,也可以報考上述職位。

4.報考公安機關、監獄、戒毒所機關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的,須通過體能測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留學人員在面試前資格復審時須出具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出具委托培養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報考人員,可以主修、第一學歷專業報考,也可以輔修、第二學歷的專業報考。

除上述條件外,報考者還應當符合《職位表》中各招考職位設置的相關資格條件。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基層工作經歷、服務期、任職期的截止時間為2014年7月31日。

三、招考計劃

本次公開招考公務員(工作人員)412名。

其中:自治區區直機關面向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人員招考12名;全區面向在寧服務期滿兩年、考核合格的“三項目”(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計劃志愿者”)服務人員定向招考46名,其中面向大學生村官定向招考26名。具體招考職位、名額、資格條件及定向職位詳見《職位表》。

四、報名

(一)報名方式:本次考試報名采取網絡報名方式。報名網站為寧夏人事考試網:http://www.nxpta.gov.cn。

(二)報名時間:報考者在2014年3月5日至3月14日24:00前登錄報名網站進行報名。報考公安機關、監獄、戒毒所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職位的報名時間為2014年3月5日至3月9日18:00

報考者須在以上規定的時間內報名,逾期不再補報。

(三)報名程序:

1、提交報考申請。報考者應按照要求填寫《報名登記表》,并務必上傳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數碼彩照(jpg格式、大小為20KB以下)和本人身份證電子版(jpg格式,大小為30KB以下)。不上傳本人照片和身份證電子照片的,系統將無法提交考生報名信息,招錄單位將無法進行審核,后果由考生承擔。每位報考者只能報考一個職位。報名與考試時使用的身份證件必須一致。對專業有要求的職位,請查閱《寧夏回族自治區考試錄用公務員職位專業指導目錄(試行)》,按所學專業報考。

報名時,報考者要仔細閱讀并簽訂《考生誠信承諾書》,并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準確性負責。凡提供虛假錯誤加分信息的報考者,取消報考資格。凡因個人漏填加分信息而未享受加分政策的,不再加分。對偽造有關證件、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的,一經查實,取消報考資格且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

2、查詢資格初審結果。報考者應在提交報名申請一個工作日后登錄報名網站查詢資格初審是否通過。未通過的考生,可以改報其他職位。未通過資格初審且沒有改報其他職位的考生視為棄考。資格初審工作由各招錄機關負責,其中,報考全區法院、檢察院系統職位者分別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檢察院統一初審;報考監獄、戒毒所系統職位者,由自治區司法廳統一初審;報考市、縣(市、區)、鄉鎮職位者由各地級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初審。已通過資格初審但未辦理繳費手續的報考者,可以根據各職位報名情況,報請原資格初審單位同意并注銷原報名信息后調整報考職位。

3、組織體能測評。報考公安機關、監獄、戒毒所機關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職位的,先在網上報名(在此期間招考單位先不進行資格初審),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體能測評。體能測評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確定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司法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組織進行。體能測評合格者方可進行資格初審;體能測評或資格初審不合格者,可在報名截止日之前改報其他職位。體能測評具體時間、地點請留意報名網站公告及招考單位電話、短信通知。

報考自治區公安廳DNA檢驗鑒定職位、公安系統法醫職位和監獄獄醫、獄內偵查、戒毒所獄醫職位的考生,不參加體能測評。

4、網上繳費。初審合格的報考者,最遲應于2014年3月17日24:00前通過網上銀行進行繳費,報考費每人120元。

同時報考選調生和全區公務員招考職位的,統一在選調生報名系統中繳納一次費用。

農村特困大學生和城市低保人員可以申請免交報考費。

5、結果確認。報考者繳費后,報名結果即被正式確認,不允許再調整報考職位,并于考試前一周內登錄報名網站下載、打印準考證。2014年3月17日24:00前未繳費的報考者,視作放棄報考。

筆試開考比例(該職位招考名額與報考人數與之比)為1:5(法檢系統為1:4)。定向招考職位和專業性強、生源少的特殊職位以及寧南山區九縣(區)招考職位可適當降低開考比例。筆試開考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3(DNA檢驗鑒定、法醫、獄內偵查、獄醫等加試專業知識考試職位筆試開考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2)。達不到筆試開考比例的職位,減少或取消招考名額。職位招考計劃取消的,由報考該職位的考生本人申請,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商改報單位同意后,可改報其他職位,改報職位的截止時間為繳費截止后3個工作日。自治區公務員招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報名結束后對減少、取消的職位在報名網站進行公告。

五、筆試

(一)筆試科目:

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分值各160分。

報考區直機關及定向“三項目”人員招考職位的,《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及《申論》為A卷;報考其他職位的,《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及《申論》為B卷。

取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證且報考適用地區法官、執行法官、檢察官職位的考生,不參加筆試直接進入面試。

(二)筆試時間、地點:

筆試于2014年4月12日、13日在銀川市統一進行。具體考試地點以準考證為準。具體時間安排為:4月12日上午,《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下午,《申論》。4月13日上午,《專業科目》考試。

筆試不指定考試復習用書。

(三)筆試成績的計算:筆試成績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成績之和。報考需要加試專業知識職位的,筆試成績為三門科目成績之和。

符合公務員招考筆試加分條件的報考者,按照以下標準加分:

1、烈士的配偶、子女加20分;

2、回族考生加10分;

3、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加10分;

同一名報考者累積加分不超過20分。

(四)報考者于考試結束20日后登錄報名網站查詢筆試成績。

六、筆試合格線和面試人員名單確定

筆試結束后,自治區公務員招考工作領導小組將根據考試情況劃定合格線,并按照1:3的比例分職位確定面試人員,其中,招考名額3名及以上的職位,按1:2確定面試人員。筆試成績(含加分)低于合格線者不得參加面試。

定向招考職位和專業性強、生源少的職位,以及寧南山區九縣(區)招考職位,可在全區統一合格線基礎上,經自治區公務員招考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適當降低分數段或降低面試開考比例。

七、資格復審

(一)報考者的資格審查貫穿考錄工作全過程。凡發現報考者不符合報考條件的,隨時取消考試錄用資格。

(二)面試前復審。各招錄機關統一收取擬進入面試人員(含免筆試人員)的相關資格證件,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各招錄機關集中進行報名資格復查審核。經復審不符合資格條件者取消面試資格。被取消資格者,由報考同一職位且筆試成績在合格線以上考生依次遞補。

(三)經資格復審合格的面試人員名單確定后,將在報名網站公示。

八、面試

(一)面試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具體時間、地點由各招錄機關通知取得面試資格人員,并在報名網站上進行公告。

(二)面試人員名單公布兩個工作日后,不再進行遞補工作。

(三)面試采取結構化方式進行,滿分為160分。報考公安系統DNA檢驗鑒定、法醫職位和監獄獄醫、獄內偵查、戒毒所獄醫職位的,不進行面試。

(四)面試結束后,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考試總成績,分職位由高到低,以1:1的比例確定體檢人員名單。考試總成績的計算方法為:

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含加分)÷2×60%+面試成績×40%。

公安系統DNA檢驗鑒定、法醫職位和監獄獄醫、獄內偵查、戒毒所獄醫職位考試總成績計算方法為:

考試總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申論成績+加分)×40%+專業知識考試成績×60%

(五)面試成績不設合格線,但以1:1的比例參加面試的報考者,其面試成績必須達到96分以上方可取得體檢資格。

(六)免筆試報考者的面試成績即為考試總成績。

(七)考試總成績如果不是整數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

(八)如果同一個錄用職位出現應考人員考試總成績相同,則按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確定體檢人選;如筆試成績也相同,則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確定體檢人選。

九、體檢

(一)體檢在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

(二)體檢標準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及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體檢由各招考單位組織實施并進行監督。即各招考單位負責組織考生在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公務員錄用定點醫院進行體檢,并將考生體檢結果報送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

(三)考生要認真完成全部體檢項目,如在規定時間不按要求完成體檢項目的,視同自動放棄體檢資格。對于弄虛作假,或者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疾病的考生,不予錄用或者取消錄用,情節嚴重的,給予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四)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復檢。復檢在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五)因放棄體檢資格或體檢不合格等情況出現職位空缺的,該職位不再遞補。

(六)體檢費用由報考者承擔。申請復檢的報考者,應另外承擔復檢相關費用。

(七)農村特困大學生和城市低保人員體檢費用由招錄機關承擔。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自治區直屬機關由各招錄機關負責實施;市、縣(市、區)所屬機關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負責實施;鄉鎮(街道)由所在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全區法檢系統職位分別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檢察院統一組織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重點考察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同時,考察中還要對報考者的報考資格進行復審。

(三)因放棄考察資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資格等情況出現職位空缺的,該職位不再遞補。

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十一、公示、錄用審批

(一)各招錄機關根據考試總成績、體檢和考察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全區法檢系統擬錄用人員名單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檢察院統一報批;地級市以下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由地級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報批。

石嘴山市法院部分職位、固原市檢察院部分職位以及部分縣區鄉鎮機關職位合并招考,考察結束后,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自治區檢察院政治部、地級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本級紀檢監察部門,組織考生按照總成績排名,自主選擇確定具體的職位,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公示、審批。

(二)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對擬錄用人員名單進行審核后,在寧夏人事考試網進行公示。

(三)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擬錄用人員,由各招錄機關負責填寫《錄用公務員審批表》,按照管理權限報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審批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被錄用人員無正當理由逾期(自接到錄用通知20日內)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取消后空缺的職位不再遞補。

(四)新錄用公務員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組織初任培訓,培訓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職,并按程序辦理公務員登記;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六)凡定向 “三項目”(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計劃志愿者”)人員招考職位、面向本地戶籍人員或本地生源招考職位、免筆試職位的擬錄用人員,須與用人單位、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簽訂期限為5年的服務合同,服務期內不能調動和參加遴選。不簽訂服務合同的,不予錄用。

十二、注意事項

(一)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項或本簡章未盡事宜,由自治區公務員招考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二)為增強報考者的誠信意識,本次公務員招考,對于進入體檢、考察、擬錄用公示名單的考生,自愿放棄者,2年內不得報考我區公務員。試用期內自愿放棄或考核不合格取消錄用資格的,3年內不得報考我區公務員。報考人員被錄用為公務員后,逾期不報到者,將取消其錄用資格,5年內不得報考我區公務員。報考者在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雷同試卷的,5年內不得報考我區公務員。

(三)為了幫助報考者深入了解本次招考的有關政策,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起草了《寧夏回族自治區2014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政策問答》(附后),內容包括本次招考的具體政策、注意事項等,請報考人員認真查閱。

(四)報考人員要樹立誠信考試光榮、違紀舞弊可恥的理念。在公務員錄用考試過程中,報考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實施細則》(寧人社發[2010]120號)處理。

(五)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假借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敬請廣大報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政策咨詢電話:0951-6669312 0951-5099005

技術咨詢電話:0951-5099163 0951-5099164

附件.zip

1.《寧夏回族自治區2014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職位一覽表》

2.《寧夏回族自治區考試錄用公務員職位專業指導目錄(試行)》

3.《寧夏回族自治區2014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政策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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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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