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問題的背景】
2010年7月,省委印發《關于貫徹〈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規劃綱要〉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今后10年全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了18項改革措施和一系列“剛性”規定和指標,要求在擴大干部工作民主、健全競爭擇優機制、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加強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深化分級分類管理等五大方面實現新突破。
黨政機關正職一般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等重要部門工作,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認真執行領導干部問責制,繼續探索建立健全質詢、函詢等制度。
《實施意見》要求,加強干部監督,尤其是對關鍵時期、關鍵領域、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監督。根據《實施意見》,黨政領導干部的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要列入其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內容中,探索黨政正職家庭財產在一定范圍內報告的制度。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
【核心觀點】
(1)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是國際社會普遍采取的一種制度,有“陽光法案”、“終端反腐”之稱。這項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1883年,英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產申報的法律。
(備注:其實“財產公開申報制度”并非新鮮事物,戴斌老師認為,這個政策的難度不在于“制定”規則,而在于如何具體地“去執行”。財產公開申報制度,尤其是涉及官員的財產公開申報制度,牽涉利益眾多,推行過程中,必然會有陣痛。中央已出臺相應文件,大方向已經確定,剩下的就是如何“細化”地出臺相應的執行細則,這里則考驗地方政府加大監督的力度和決心了。)
(2)作為杜絕和懲治公職人員腐敗行為的一種常用手段,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主要是通過對官員財產變化的掌控,洞察官員的行為。而這樣的掌控,又常常是以政府的公開、透明為前提的,社會公眾在這一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成為一種強大的社會監督力量。具體來說,通過嚴格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一旦發現官員個人財產與其正常收入間存在差距,官員就必須作出解釋與說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證據,即便沒有證據證明是非法所得,也會被認定為是灰色收入而治罪。對于那些通過一定程序民選出來的官員,則必須在所選舉的范圍之內向社會進行公示。
(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對象可以逐步擴大到“所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就國家工作人員來講,除了對他們進行任職、離任時的審計外,還應要求他們在任職前、任期間、離任時對自己和家庭的財產進行如實申報,其申報范圍可依具體申報對象的工作性質及其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規定,其具體操作除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外,可逐步交由銀行執行或監督。
(備注:中宜教育戴斌老師認為,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涉及相當大的群體,同時由于大部分的個人經濟事務都離不開金融機構,因此讓金融機構“介入”到監督過程中,將使得監察范圍更大,同時也可以提升監督的效率與效果。)
(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可以通過四個環節來完成:一是審核環節,即審查核對環節,通過檢查核實申報內容;二是公示環節,申報結果的公示范圍可以視條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擴大,可以先做到同級公示,即在班子內或同級干部中公開,由人大產生的干部的收入申報在人大中公示;這里不應有“秘密申報”部分,也即不應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追究環節,根據檢查結果,對于不如實申報收入,或瞞報、漏報、謊報者做出嚴肅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于多次謊報者應免去其領導職務;四是信用記錄環節,對于是否如實申報的情況應記錄在案。建議各單位紀檢監部門有必要對現任干部任職以來歷次收入申報記錄進行一次大檢查,使檢查結果進入干部信用檔案(所以必須先建立干部信用檔案),以供組織部門任免干部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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