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簡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自治區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5700余名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一、報考條件、招考對象
(一)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18周歲及以上,35周歲及以下(即:1978年8月26日至1996年8月25日期間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報考職位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報考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持有經國家,省(區、市)、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干部教育領導小組認可的畢業證書(含在部隊服役期間入學取得的軍隊院校畢業證書);
7.具有符合報考職位的其他全部條件。
(二)招考對象
1.新疆戶籍或生源的高等院校畢業生;
2.新疆普通院校的內地生源畢業生;
3.在新疆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含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員和大學生“村官”(上述人員中服務期規定1年的滿8個月、2年的滿16個月、3年的滿24個月即視為服務期滿);
4.自治區統一選派到鄉鎮且仍在鄉鎮工作的公務員 (含選調生)的配偶;
5.新疆戶籍人員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7.駐疆部隊現役軍人的配偶或子女;
8.報考專項職位的工人(是指自治區國有企業生產一線崗位或管理崗位工作滿3年及以上的工人或管理人員);
9.報考專項職位的農牧民(是指具有新疆農業戶籍,在農業種植、養殖、農畜副產品加工、農資經營和畜牧業等生產一線從事農牧業生產滿3年及以上的農牧民)。
上述人員涉及新疆戶籍、服務期限、婚姻狀況和工人、農民從業時間時限的,均截止至2014年8月25日(含當日,下同)。
下列人員不屬招考范圍(涉及時限的均含試用期,并截止至2014年8月25日):
1.自治區統一選派到鄉鎮工作未滿6年服務期的在職公務員;
2.現役軍人;
3.錄用未滿3年的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4.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被開除公職,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5.被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認定有違紀行為未滿處理期限的人員;
6.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7.曾經在公務員試用期內因違紀違規、考核不合格未滿5年的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到崗、錄用后因離職等原因被取消公務員錄用資格未滿3年的人員。
二、時間安排(均為北京時間)
(一)報名、繳費時間
報名、繳費均通過網絡進行。
報名時間:2014年8月25日10︰30—31日18︰30。
繳費時間:2014年8月26日10︰30-9月1日18︰30。
繳費方法:按照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公務員招考報名有關要求進行。
(二)筆試時間
1. 專業科目
(1)《公安基礎知識》
2014年9月20日。
(2)《法律專業知識》
2014年9月20日。
(3)《漢語基礎知識》
2014年9月20日。
2.公共科目
(1)《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2014年9月21日。
(2)《申論》
2014年9月21日。
各科目筆試具體時間詳見準考證。
(三)筆試成績公布時間
2014年10月30日12︰00。
(四)資格審查時間
2014年11月10日—12日,每天10︰00—18︰30。
(五)面試時間
2014年11月17日—21日,每天上午10︰00,下午15︰30。
(六)體能測試、體檢、考察時間
2014年11月19日起。
(七)公示時間
體檢考察結束后,對擬錄用人員隨即進行公示。
如遇特殊原因,上述時間發生變化的,另行通知。
三、考錄程序
考錄程序主要有:報名,筆試,資格審查,面試,體檢,考察,公示,擬錄用,錄用等。
(一)報名
1.報名方式
采取網上報名的方式,具體方法登陸新疆人事考試中心網站查閱《報名流程》。報名時,報考人員登陸新疆人事考試中心網站報名系統,根據招錄職位需求,結合自身條件,如實填寫報考信息。
考生只能選擇符合自身條件的一個職位報考,報名時須使用本人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注冊。
2.相關費用
根據新價非字〔2000〕25號文件規定,公務員考試錄用主要費用包括:
(1)報名、筆試費
報名費15元,筆試費每科40元。
對享有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和低保證(原件、復印件);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縣(市、區)扶貧辦(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原件、復印件),經筆試所在地(州、市)人事考試中心確認后,辦理減免部分筆試費用的手續。
(2)面試費40元,由參加面試的報考人員自行承擔。
(3)體檢費按照體檢醫院的標準執行,由參加體檢的報考人員自行承擔。
(二)筆試
1.筆試科目
――公共科目:《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
(1)《行政職業能力測驗》:120分鐘,滿分100分;
(2)《申論》:150分鐘,滿分100分。
――專業科目1:《法律專業知識》,150分鐘,滿分100分。
(1)報考法官、檢察官職位須取得職位條件要求的法律職業資格,免考《法律專業知識》科目。法律職業資格要求詳見《職位表》。
(2)報考法官助理、檢察業務科員職位的人員加試《法律專業知識》,該科目成績不計入筆試總成績,由自治區統一劃定合格分數線。報考法官助理、檢察業務科員職位人員,如取得相應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可免考《法律專業知識》科目,具體免考條件詳見《政策解答》。
――專業科目2:《公安基礎知識》,90分鐘,滿分100分。
公安機關(含特警)、森林公安機關職位和法院、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加試《公安基礎知識》,計入總成績。
――專業科目3:《漢語基礎知識》,60分鐘,滿分100分。
(1)使用維吾爾文字答題的考生加試《漢語基礎知識》,該成績不計入筆試總成績,由自治區統一劃定分數線。
(2)使用國家通用文字(漢字)筆試,或取得“中國漢語水平等級考試HSK6級(舊版)”及以上或“中國漢語水平等級考試HSK5級(新版)”及以上或“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MHK三級甲等”及以上證書的報考人員免試《漢語基礎知識》。
2.筆試加分
筆試使用國家通用文字(漢字)答題的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錫伯族、塔吉克族、達斡爾族、烏茲別克族、塔塔爾族、俄羅斯族報考人員在筆試總成績上加10分。
不符合加分條件,已加分并入闈面試的人員,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條件,因個人原因沒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考試要求
考生須按準考證注明的時間、注意事項及有關要求,攜帶本人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準考證按時參加筆試。證件不全的,不得進入考場。
4.筆試試卷命制
用國家通用文字(漢字)、維吾爾文字統一命制。
5.確定筆試合格最低控制分數線
根據筆試成績總體情況,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筆試合格最低控制分數線。
筆試成績公布后,請入闈面試的考生按照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及有關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發布的工作信息,或向所報考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咨詢招考工作后續安排事宜,并按時參加資格審查及面試等工作。
(三)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按照簡章規定程序及職位表具體要求進行。
1.面試入闈人員確定
在筆試合格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則確定面試入闈人員:招錄1至2人的職位,按照1︰3的比例確定;招錄3至10人的職位,按照1︰2的比例確定。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職位,按實際人數確定面試入闈人員。
缺考一科的、參加《法律專業知識》、《漢語基礎知識》考試不合格的,不能進入面試。
2.面試入闈人員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是根據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對報考人員所持證明材料與網絡報名信息的確認和審核。
資格審查產生空缺職位的,可在本職位筆試合格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的報考人員中按照排名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遞補時間截止到2014年11月14日。
面試入闈人員需持下載的《報名表》、準考證以及身份證、戶口本、畢業證和招考職位需要的其他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資格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其中:
(1)免試《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須提供職位條件要求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2)免試《漢語基礎知識》的人員,使用維吾爾文字答題的,須提供國家頒發的“中國漢語水平等級考試HSK6級(舊)”及以上或“中國漢語水平等級考試HSK5級(新)”及以上或“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MHK三級甲等”及以上證書。
職位對漢語水平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執行。
(3)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須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管理辦公室(團委)證明和志愿服務證書。
(4)大學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員須提供地州市以上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證明和“三支一扶”服務證書。
(5)自治區統一選派到鄉鎮且仍在鄉鎮工作的公務員或選調生的配偶須提供結婚證,及縣(市、區)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選派公務員或選調生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6)在職人員須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其中,人事管理權限在縣(市、區)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須提供縣(市、區)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教育系統工作人員須提供本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
(7)駐疆部隊現役軍人的配偶須提供結婚證、身份證以及現役軍人所在師級及以上部隊干部或軍務(警務)部門開具的現役軍人證明等材料原件、復印件;現役軍人的子女需要提供身份證、現役軍人所在師級及以上部隊干部或軍務(警務)部門開具的現役軍人證明、現役軍人子女關系證明等材料原件、復印件。
(8)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須提供援疆干部證明及結婚證或子女關系證明等材料原件、復印件。
(9)新疆戶籍人員配偶或子女須提供配偶或父母新疆戶籍證明、結婚證或子女關系證明等材料原件、復印件。
(10)報考專項職位的工人除提供學歷證書等職位要求的相關材料之外,還須提供自治區國有企業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和在生產一線崗位工作滿3年及以上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
(11)報考專項職位的農(牧)民須提供農業戶籍證明,以及鄉黨委或政府出具的在農業種植、養殖、農畜副產品加工、農資經營、畜牧業等生產一線從事農牧業生產滿3年以上的證明等材料原件、復印件。
3. 資格審查部門
(1)自治區區級機關及垂直管理單位負責本機關、本系統職位的資格審查。
(2)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本院職位的資格審查;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負責鐵路運輸法院職位的資格審查。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負責本院機關、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派出院及鐵路運輸檢察院系統職位的資格審查。
(3)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地州市黨群系統職位(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位),行政機關職位的資格審查。
(四)面試
1.面試組織
面試工作由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自治區區級機關特殊職位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集中組織面試。
2.面試要求
參加面試人員面試開考前30分鐘到指定的候考地點集中,面試開考后到達的,取消面試資格。面試期間,對面試人員實行封閉管理,嚴禁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進入候考室和面試考場。
面試合格分數線為60分,成績當場公布,不合格者不得進入下一環節。
3.專業測試
需進行專業測試的職位(詳見職位表備注欄),專業測試占面試成績的50%。專業測試由招錄地州市、區級招錄機關組織實施。
(五)總成績計算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筆試科目數×50%+面試成績×50%。
(六)體能測評(人民警察職位)
報考各級各類警察職位的人員,須按要求進行體能測評,只能參加一次。
凡因身體等各種原因不適宜參加體能測評項目的,不適合報考人民警察職位,建議選擇其他職位,否則,因體能測評引發的一切后果個人自負。
體能測評按招考職位計劃人數1︰2的比例,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人選。凡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進入體能測評。成績當場公布,不合格者取消進入下一環節的資格。
體能測評標準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見附件2)執行。
(七)體檢
1.體檢組織和標準
按招考職位擬錄用人數1︰1的比例,由自治區和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到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
體檢標準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見附件3)執行。其中,《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修訂部分見國家公務員局官方網站“考試錄用”欄。
報考各級各類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體檢標準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見附件4)執行。
2.體檢要求
體檢人員根據報考職位,按照自治區有關單位和各相關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
招錄單位或考生對體檢結果有疑問時,可提出復檢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地州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在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因體檢不合格職位出現空缺的,在該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排名依次遞補。人民警察職位因體檢不合格出現空缺的,在該職位體能測評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排名依次遞補。
(八)考察
自治區區級招錄機關及垂直管理系統、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對體檢合格的人員按規定進行考察。被考察人員應填寫《2014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考察表》(可登陸新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下載),并將個人檔案一并報本職位資格審查部門。
因考察不合格職位出現空缺時,可在該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排名依次遞補,并進行體檢、考察。
(九)公示
自治區區級招錄機關、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面試、體能測評(人民警察職位)、體檢、考察全部合格人員的擬錄用人員,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新疆黨建網站和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擬錄用人員公示期滿后,本人與原用工單位之間簽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須由本人自行與原用工單位解除相關約定。
(十)錄用
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但不影響錄用的,辦理擬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的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可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擬錄用。
對擬錄用人員,依據公務員法及自治區《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區公務員初任培訓工作的意見》規定由相關部門進行初任培訓和“雙語”培訓,“雙語”考核合格后,按規定程序辦理錄用等有關手續。
招考職位出現空缺時可進行調劑,需要調劑擬錄用的職位,面向社會統一發布,具體調劑辦法屆時查詢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發布的調劑公告。
四、監督、紀律及其它要求
(一)各地州市應加強公務員招考監督工作力度,對招考工作全程進行監督。自治區將組成督導巡視工作組對各地州市公務員招考工作進行督導巡視。
(二)參加招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員,與考生之間有親屬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考試利害關系的,需公務回避。
(三)對違反規定的考官、工作人員以及報考人員按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根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4號令)規定,對違反考錄紀律、填報虛假信息、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的報考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資格或錄用資格,并處以一定年限內或終身禁考公務員;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根據《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十八條,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職位所在機關主要領導與本人有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招錄機關。
(六)報考人員在報考過程中,應及時登錄相關網站了解考錄工作進程、查詢有關事項的公告,并按要求登錄網站修改或確認信息,若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責任自負。
五、招考信息發布
招考信息均通過官方網站進行發布。其中:
(一)網絡報名、成績查詢通過新疆人事考試中心網站(http://www.xjrsks.com.cn)進行。
(二)公告、公示、政策解答通過新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http://www.xjrs.gov.cn)、新疆黨建網(http://www.xjkunlun.cn)以及招考地州市政府(行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進行。
本《簡章》確定的時間、地點等,因特殊情況發生變化的,均以上述網站公告為準。
六、政策解釋
本《簡章》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具體有關職位方面問題的解答,由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其他有關事項詳見各附件。
附件:1.黨群機關現場報名職位報考說明
2.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
3.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4.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5.人民警察職位報考說明
6.咨詢、服務、監督電話
附件1
黨群機關現場報名職位報考說明
黨群機關現場報名具體職位及條件詳見《職位表》。有關要求如下:
(一)報名時請攜帶本人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證件照2張并帶照片電子版(JPG格式,大小為20K-50K),身份證、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1張,A4);
(二)現場報名時間:2014年8月25日-8月29日,10:00-18:30(北京時間),中午不休息;
(三)現場報名地點: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干部教育中心129房間(烏魯木齊市東風路288號,原黨委干部招待所),
(四)政策咨詢電話:0991-2627505轉129房間。
附件2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
一、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
(一)男子組
項目標準
30歲(含)以下31歲(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13″1≤13″4
1000米跑≤4′25″≤4′35″
縱跳摸高≥265厘米
(二)女子組
項 目標 準
30歲(含)以下31歲(含)以上
10米X4往返跑≤14″1≤14″4
800米跑≤4′20″≤4′30″
縱跳摸高≥230厘米
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實施規則
(一)10米×4往返跑
場地器材:10米長的直線跑道若干,在跑道的兩端線(S1和S2)外30厘米處各劃一條線(圖1)。木塊(5厘米×10厘米)每道3塊,其中2塊放在S2線外的橫線上,一塊放在S1線外的橫線上。秒表若干塊,使用前應進行校正。
測試方法:受測試者用站立式起跑,聽到發令后從S1線外起跑,當跑到S2線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塊隨即往回跑,跑到S1線前時交換木塊,再跑回S2交換另一木塊,最后持木塊沖出S1線,記錄跑完全程的時間。記錄以秒為單位,取一位小數,第二位小數非“0”時則進1。
注意事項:當受測者取放木塊時,腳不要越過S1和S2線。
S1 S2
←→
← 10米 →30厘米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場地器材:400米田徑跑道。地面平坦,地質不限。秒表若干塊,使用前應進行校正。
測試方法:受測者分組測,每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當聽到口令或哨音后開始起跑。當受測者到達終點時停表,終點記錄員負責登記每人成績,登記成績以分、秒為單位,不計小數。
(三)縱跳摸高
場地要求:通常在室內場地測試。如選擇室外場地測試,需在天氣狀況許可的情況下進行,當天平均氣溫應在15~35攝氏度之間,無太陽直射、風力不超過3級。
測試方法:準備測試階段,受測者雙腳自然分開,呈站立姿勢。接到指令后,受測者屈腿半蹲,雙臂盡力后擺,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擺臂,雙腿同時發力,盡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時單手舉起觸摸固定的高度線或者自動摸高器的測試條,觸摸到高度線或者測試條的視為合格。測試不超過三次。
注意事項:(1)起跳時,受測者雙腿不能移動或有墊步動作;(2)受測者指甲不得超過指尖0.3厘米;(3)受測者徒手觸摸,不得帶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測者統一采用赤腳(可穿襪子)起跳,起跳處鋪墊不超過2厘米的硬質無彈性墊子。
附件3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于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鐘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愈后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愈后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愈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癥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后無嚴重并發癥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愈后1年無癥狀和體征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癥、嚴重的神經官能癥(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后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于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
通 知
人社部發【201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局)、公務員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衛生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規定,現就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訂為“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第7條“關于肝炎”的內容(具體見附件)。
三、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第1.3.5條3)“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也能觸及但不超出胸鎖乳突肌前緣者;Ⅲ度,甲狀腺腫大超過胸鎖乳突肌前緣者。”修訂為“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又能觸及,但在胸鎖乳突肌以內者;Ⅲ度,超過胸鎖乳突肌外緣者。”
四、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參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訂為“血清ALT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7.2第3)條“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做進一步檢查,”修訂為“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復檢,或做進一步檢查,”。
六、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14)“偶發良性早搏”修訂為“偶發早搏”。
七、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動過速史的預激綜合征等”修訂為“預激綜合征等”。
八、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0.3.3“本《手冊》將空腹血糖受損(IFG)的界限值修訂為5.7-6.9mmol/L”修訂為“本《手冊》將空腹血糖受損(IFG)的界限值修訂為5.6-6.9mmol/L”。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切實做好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4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本標準適用于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其身體條件應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本標準有關職位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職位
第一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于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信息通信、網絡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范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條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職位,不合格。
第三條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第四條 文身,不合格。
第五條 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六條 單側耳語聽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條 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八條 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第九條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職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IVb級體檢合格證(67.415(c)項除外)的醫學標準,合格。
第十條 海關海上緝私船舶駕駛職位、海上緝私輪機管理職位、海上緝私查私職位、出入境邊防檢查船舶駕駛職位,還需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于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第二部分 其他職位
第十一條 色弱,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海關貨物查驗職位、測繪及地圖印刷方面職位、醫學檢驗職位、紡織品檢驗監管職位、儀器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動植物檢疫職位,不合格;色盲(單色識別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門職位、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及登輪檢疫鑒定職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 肢體功能障礙,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登輪檢疫鑒定職位、現場查驗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三條 雙側耳語聽力均低于5米,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動物檢疫職位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不合格。
第十四條 嗅覺遲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五條 傳染性、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中國民航飛行技術監管職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Ⅰ級(67.115(5)項除外)或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第十七條 水上作業人員職位,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于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附件5
人民警察職位報考說明
人民警察職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一、在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的斗爭中,認識含混、態度曖昧,參與民族分裂活動和非法宗教活動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內曾受過治安處罰的;
三、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四、因嚴重違反紀律、規章制度被單位開除、辭退或依法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五、受黨紀、政紀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六、曾參加過“法輪功”等邪教或者帶有黑社會性質等其他非法組織的;
七、有過吸毒史的;
八、配偶、直系親屬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中有曾被判處死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九、配偶、直系親屬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中有參與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
十、配偶、直系親屬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中有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或者有“法輪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成員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錄用人民警察條件的。
附件6
咨詢、服務、監督電話
一、政策咨詢電話:12333。
二、職位條件咨詢電話,詳見職位表。
三、報名、交費等技術咨詢、服務電話:
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0991-4650800、4660010
四、監督電話:
自治區紀委監察廳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監察室:0991-368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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