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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管理基礎與法規輔導:課堂筆記八(10)
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八十二條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
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例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的責任。(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賠償損失
B.賠禮道歉
C.恢復土地原狀
D.刑事處分
答案: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背械E獬ピ鶉巍?/P>
三、重點問題
1、土地違法行為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主要有11種;一是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二是破壞耕地;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四是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五是非法批準用地;六是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七是拒不交還土地;八是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九是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十是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十一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2、簡述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
處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沒收違法所得。所謂違法所得,是指依照違法行為,一方應當交付給另一方的錢或物。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且這些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則應當責令違法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則可以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4)罰款。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除采取上述處罰措施以外,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5)行政處分。由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6)刑事責任。對以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情節嚴重,觸犯刑法,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簡述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處罰形式。
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處罰主要有以下三種:
(1)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者自行糾正其違法行為,并責令其在一定的期內對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以減輕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2)罰款。對于破壞耕地的行為,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3)刑事責任。如果破壞耕地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破壞耕地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簡述對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處罰方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方式主要有: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農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且這些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予以沒收。
(4)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行政處分。由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6)刑事責任。對非法占用耕地情節嚴重,觸犯刑法,應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例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A.5
B.10
C.15
D.30
答案:C
解析: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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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