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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價師考試《管理基礎知識》課堂筆記七(2)

發表時間:2012/1/4 14:22:3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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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管理基礎與法規輔導:課堂筆記七(2)

例題:下列關于地方性法規,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B、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C、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憲法、法律相抵觸,但行政法規除外

D、地方性法規效力不得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

E、地方性法規是一種規范性文件

答案:BC

解析: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4、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事關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分為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兩種。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如《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3號)為建設部、國家測繪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章。其地位低于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

政府規章是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法文件,亦稱地方政府規章。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中國現行法律制度體系知識匯總表

法律制度體系名稱制定主體地位及法律效力備注

憲法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位和效力低于憲法而高于其他法。

行政法規

國務院依法制定效力低于憲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

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其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

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例題:()是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事關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法文件的總稱。

A.憲法

B.法律

C.地方性法規

D.行政規章

答案:D

解析:行政規章是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事關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三、法的分類

法有許多分類的方法。按法設立和適用范圍分為國內法與國際法。國內法是指由國內有立法權的主體制定的、其效力范圍一般不超出本國主權范圍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國際法是由參與國際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國際組織間制定、認可或締結的確定其相互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并適用于它們之間的法。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國際條約。

按法所規定的內容不同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實體法一般是指以規定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職權、職責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法,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證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或保證主體的職權和職責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續為主要內容的法,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

例題:按法所規定的內容不同,法分為( )。

A、實體法

B、程序法

C、特殊法

D、一般法

E、國內

答案:AB

解析:按法所規定的內容不同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

第二部分憲法土地條款

一、土地條款學習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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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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