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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土地所有權制度(掌握)
(四)我國土地所有權制度(掌握)
1、土地所有權的含義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體現形式,是土地所有者所擁有的,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排他性專有權利,可以細分為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權能。
土地占有權: 指對土地的實際占有、控制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按土地性能和用途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和使用;
土地收益權: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權利,土地收益權是一項獨立的權能。
土地處置權: 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土地進行處置的權利,它決定土地的歸屬,是土地所有權的核心。
2、國有土地所有權的權能及范圍
(1)國有土地所有權的權能
1)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將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部分權能讓與土地使用者,國家對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權,并保有最終處分權。
2)國家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過出讓、出租和劃撥等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國有土地行使處分權的權限按《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確定。不具審批權限或超越審批權限處分國有土地,其處分行為無效。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國有土地行使收益權應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上繳土地收益。國有土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國家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2)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范圍
1)城市市區即建成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被國家依法沒收、征收、征購、征用為國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收歸國家所有。
4)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5)農村中的國有土地還有:
①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等特殊土地(不包括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
②國營農、林、漁場撥給國家機關、部隊、學校和非農業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③國家撥給國家機關、部隊、學校和非農業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④國家撥給農村集體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及范圍。
(1)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
1)集體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其權利行使受法律限制;
2)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對土地行使處分權的限制:
①受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意志的限制;
②受國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
(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范圍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屬于集體所有。
例題:農村中的國有土地有( )。
A.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等特殊土地(不包括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
B.國營農、林、漁場撥給國家機關、部隊、學校和非農業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C.國家撥給國家機關、部隊、學校和非農業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D.國家撥給農村集體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答案: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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