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有效的復習2011年土地估價師考試小編特地整理出2011年土地估價師考試的資料,希望各位考生可以在2011年土地估價師考試中取得理想的成績!
六、減稅、免稅
下列情況免征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
(2)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征收的房地產。
其中,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房。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之和的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收的房產或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稅。
例題: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 )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A. 5%
B. 10%
C. 15%
D.20%
答案:D
解析: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房。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七、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于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八、其他規定
為了保證稅收政策的連續性,體現國家對房地產開發的鼓勵規定:
(1)1994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征土地增值稅。
(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簽定合同日期以有償受讓土地合同簽訂之日為準。
(3)對于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5年免稅期以后首次轉讓的,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期限,在上述免稅期限再次轉讓房地產以及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房地產轉讓,如超過合同范圍的房地產或變更合同的,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例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于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A、5
B、6
C.7
D.10
答案:C
解析:征收管理中,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于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相關文章:
更多土地估價師信息請關注:
土地估價師考試歷年真題 土地估價師考試模擬試題 土地估價師考試輔導資料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