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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
(財綜[2006]25號)
一、切實做好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落實工作。建立健全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解決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問題,是促進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做好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之一。
二、財政預算安排要加大對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支持力度。目前,中央財政在對省級財政安排一般性轉移支付時,已經考慮了城鎮廉租住房標準支出因素。同時,市、縣財政每年在預算安排時,應根據本地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狀況及財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資金用于保障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
三、嚴格按照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各地要嚴格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及《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方法》(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的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等費用后的余額用作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補充資金,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截擠占和挪作他用。
四、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城鎮廉租住房建設。根據國發辦[2006]37號文件中將土地出讓收益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城鎮廉租住房建設的規定,各地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用于城鎮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可以按照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助費、土地開發費、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后余額的5%左右核定,具體安排資金數額由市、縣財政部門商同同級房產主管部門確定。
五、鼓勵社會多渠道籌集用于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除上述各項資金來源以外,各地要通過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鼓勵社會各界通過自愿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對于社會各界自愿向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捐贈用于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受社會各界自愿捐獻用于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繳入地方同級國庫。
六、加強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按照國發辦[2006]37號文件以及《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方法》(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的規定,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應當專項用于購建城鎮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市、縣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安排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必須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項目支出預算,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其中:用于城鎮廉租住房建設的,還應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將城鎮廉租住房建設工程統一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實行公開招標,降低城鎮廉租住房建設成本。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年終結余,可繼續結轉下年滾存安排使用。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監督,確保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款專用。對于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要嚴格按照《審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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